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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金箭实业总公司诉新乡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法执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焦作金箭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中段。

被执行人新乡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X号。

河南省焦作金箭实业总公司(下称焦作金箭公司)诉新乡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佐今明公司)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佐今明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焦作金箭公司于2008年4月1日向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款项x元并交付给申请人焦作金箭公司,后我院于2008年12月8日将该案提级执行。

执行中,申请人焦作金箭公司同意放弃本案利息部分请求,同意再支付其剩余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合计x.35元)后案件结案。我院依法扣划佐今明公司银行存款,并已将x.35元支付给申请人焦作金箭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7)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长城

审判员朱德民

审判员王福军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郑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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