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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铁路局与张某某管辖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立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铁路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任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武汉铁路局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8)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系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依法由铁路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武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故发生地在襄城县X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X号〕,确认了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现受人身伤亡损害方当事人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应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鲁增

审判员刘婷

代理审判员谷德福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应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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