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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刑终字第8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5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5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2009年元月22日因一审判处缓刑而被新华区人民法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5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2009年元月22日因一审判处缓刑而被新华区人民法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5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2009年元月22日因一审判处缓刑而被新华区人民法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等罪一案,于二○○九年一月五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3月17日,本市新华区西高皇办事处郝堂村旧城改造工程开工以后,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以没有达成拆迁协议为由,多次阻止、阻碍施工并造成工地停工。2008年3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群英(在逃)等人煽动群众再次阻扰施工方施工,并与施工人员发生冲突,被告人周某某用拳把被害人李×纲鼻子打伤,被告人张某甲骑在被害人季×身上,用右手打季左脸耳光数下。经法医鉴定,李×纲鼻梁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季×左耳穿孔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经物价部门鉴定,2008年3月17日至3月26日,平顶山市隆豫建筑公司及平顶山市翊达建安公司因停工造成损失x元。

2008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张群英、周某奇(在逃)以解决问题为要挟,纠集郝堂村X村民,将工地北侧的平顶山市X路双向快车道及慢车道堵上,经新华区西高皇办事处工作人员劝阻后仍拒不撤离,致使建设路完全中断达两个小时,被堵车辆上百台。上午12时许,经过有关部门协调,道路得以疏通。

2008年5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周某某各自家中将其抓获,2008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乙家中将其抓获。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08年3月26日上午9点左右,我从家里拿铁锨到市里去看我的挖掘机,我的挖掘机在总医院干活,走到郝堂村旧城改造开发工地时,看到开发商找了很多黑社会,有戴白帽子和穿迷彩服的人,准备开始挖地基,村里群众出来问说好了没有,就开始挖了,这时开发商找的人就开始打村上群众,一会儿我看见村里的妇女们和工地上的人对着撒沙,张某甲看见他老婆张群英被打了,就过去和工地上的人撕拽着打开了,张松杰用石头把一个人头上砸了一下就跑了,张某乙脸上也流着血,后来我就回家装太阳能热水器了。我拿着铁锨在边上看,没有打谁,之前我也没有去过工地,就到区里上访过一次,因为我的菜地没有给我赔偿,条件太低我接受不了。我们同意开发,但得公平、公正、合理,他们这样开发啥手续都没有就开工,我们当然不同意了。打架那天周某某在场,我没有看见他打。后来我看到人都撤到建设路X路了,堵住建设路时,家里打电话,我回去装太阳能去了。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都在堵建设路,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家装太阳能。我看见张某乙脸上流着血,也在堵建设路,别的我没有看清。阻挠施工我就去过两次,带打架这次,都是和老头、老太太们去的,我上访过四次,区里、省里、北京都去过,和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李平、周某申、周某安、周某我们一起去的。去工地阻拦主要是周某人,在周某人地上,主要是周某某、张某乙他们。去工地阻拦,没人组织。

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008年3月26日上午9点左右,郝堂村旧城改造工地开工挖地基时,村里有地户可能是没有说好,出去拦阻时发生了打架,后来不知咋回事人都撤到建设路X路去了。当时在场的我看见有张某甲,他还被打了,是工地上的人打的,我站那里没动。其他都是村上的妇女、老头,老太太们。当时我在边上看,没有上去打,当时人很多,很乱,没有看清是谁打谁了,我从来都没有阻拦过人家开工,就到区里上访过几次,主要是因为开发条件太低。我对李×纲的轻伤鉴定没有异议,不是我打的。对郝堂村旧城改造开发不愿意的有10多家,我知道的有我、张某甲、刘某某我们三家。当时我看见有带白帽子,有穿迷彩服的,我们村的妇女们(有地户)在那里和他们吵,然后就发生了冲突打起来了,我看见有几个人在打张某甲,张某乙被一个穿迷彩服的打了,脸上流着血,我站在一边打110,110说知道了,后来没人管,村上的人就到建设路X路去了,我回家转了一圈,然后就站到建设路边看哩。我看到人都到建设路上跑,我扭头看到建设路上的双向车道都被堵住了,我就站到建设路上看,看到俺村的张合、李海聚都在路上躺着,张某乙脸上流着血也在建设路上,别的我没注意,后来孙书记、杨主任都去了,孙书记在绿化带附近站着,我没有看到谁打孙书记了。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8年3月26日上午9点左右,我从家中出来,走到街上都听说,开发商准备挖地基,我走到开发工地时,看到好多人围在一起要发生打架,村上的妇女们在和工地上的人撒沙,当时刘某某和周某某在场,站的很远,拉也没拉,他们也没拿啥东西,我当时说,都不要动,今天谁打架谁负责,这时我听见有人说,这就是张某甲,我还没有反应过来,有人拐住我的脖子就开始打了,当时我被打的躺在地上啥也不知道了,我的衣服都被拽掉了,我老婆把我的裤子提着到诊所没人,我就回家了,现在身上还疼着呢。打架当时,我没注意都谁在场,我谁也没打,打我的人我不认识,为啥打我也不知道,我就去过旧城改造开发工地一次,是维持治安的,我对季×的法医鉴定没有异议,我也是受害者。开发工地没有占用我家的地,25日晚上我不知道有人在村里喇叭上喊话,我也没有听到。建设路X路的事我不知道。

4、被告人张某乙供述:2008年3月26日上午9点左右,我从家中出来准备到市里去,走到郝堂村旧城改造开发工地看到很多人,我就进到人群里去看时,有人用砖头砸伤我的头了,后来就啥也不知道了,其他的我什么也不知道。3月25日晚上村里喇叭上喊话是村里叫我喊的,我喊的是保护我们合法权益,开发商没有说好就开工了,我就喊这两句,别人不让喊了,说我喊得太快了。那天我被打流血了,不知道谁把我抬到建设路上去了,别的什么也不知道。

5、李×纲证言:我昨天在郝堂村工地放线时被人打伤,昨天上午10点左右,我们正放线时,郝堂村村民出来说,打他们,不让他们放线,我当时正在拉线,张某乙用石头砸我的头,周某某用石头砸我的头,我一扭头,周某某又用拳头迎面打我鼻梁上,我两眼冒金星就蹲地上了,后来被送医院了。

6、季×证言:昨天上午十点多,我们正放线时,郝堂村的周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等一群人出来喊着说,打他们,打的叫他们干不成,我看见刘某某拿着一张铁锨去追陈×涛,周某某用石头砸李×纲,张某甲老婆用树条抽我,我夺她手里的树条时,张某甲上来把我打倒在地,骑在我身上用右手打我耳光,他还用脚踹我,张某甲老婆用脚踢我,后来我被送二院了,左耳膜穿孔,左脚肿疼,浑身紫块。张某甲他们经常到工地阻拦。

7、陈×涛证言:昨天施工现场,郝堂村的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出来说,打他,叫他干不成,刘某某追我,我跑,他追上用铁锨砍了我的头一下,张松杰用石头砸我。我没有看见李×纲、季×是怎么被打的。

8、证人朱×食证言:2006年市政府提出旧城改造。我响应政府号召与新华区西高皇办事处协商找到郝堂村干部商量旧城改造开发事宜,并于2006年11月与郝堂村签订了旧城改造协议书。村X村民代表都签字了。后我找市政部门办理征地及开发的手续。到今年2008年3月10日市政府允许我们在郝堂村旧城改造项目可以开工建设。承建该项目的一期工程市翊达建筑公司于3月15日工人及施工机械全部到位,等待开工。3月17日翊达建筑公司工人开工放线时,郝堂村的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到工地上无理阻拦、阻挠开工放线并抢走放线绳,拔走放线绳、桩,阻挡挖掘机不让干活,造成停工。18日仍是这几人出面阻拦,我出面与他们交涉,他们也说不出理由,只是围堵机械不让干活。后我找到村干部和办事处领导协商。村干部和办事处领导找到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做工作,但做不通。工人只要干活放线,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就阻拦并辱骂工人。直到3月X号上午工地再次放线时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手持铁锨等凶器砸我们放线工人,造成三人受伤住院,多人受伤。事后,张某乙等人一面阻止开工,一面纠集不明真相的群众围堵建设路长达3个小时,造成恶劣影响。

9、证人张×杰供述:那天(打架的前一天)晚上,我们村里喇叭上喊着说:“明天开发商开工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明天都拿着铁锨、镢头到工地上阻挡他们,如果谁家不去咋着咋着,是张某乙、张某丙喊的。第二天(2008年3月26日)上午9点左右,我在洗车场看到俺村X街口站了好多人,都拿着镢头、铁锨啥的,(当时有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周某他们几家,张某甲领着他们经常上访,阻挡开工,刘某某两口也给我说过让我去上访,我没有答应。)我也过去了,当时听村上人说开发商找了好多人,还有戴白帽子的,张某甲对他老婆张群英说,你领着妇女们先过去阻止他们,和他们(开发商)发生冲突后,我带着男的再上去打。没一会儿,工地上的挖掘机开始施工,张群英和张某乙领着妇女们先上去撒沙,之后就都到一块打开了,我当时看着石头、砖头乱飞,我就跑回去洗车了,后来发生啥事我就不知道了。那天我是到现场了,但我真的没打,我就说了一句话,你们不像是土匪、日本人,有好几个人看我,我怕人家打我,就回去刷车了。当时我就看见刘某某拿着铁锨追工地上一个工人,周某某拿着铁锨,张某甲被几个人围着,当时人多,太乱,没看清其他。当时我看见周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张群英、刘某某他们喊着说,都去把建设路堵上,于是我看见人们都到建设路上,把双向车道都堵着了,建设路上堵了好多车,有军车也被堵了。我知道经常去不让工地放线干活的有张某甲和他老婆张群英,张某乙、刘某某、周某某、张某丙还有几个老头、老太太,不知道是谁组织的。

10、证人宋×学证言:张某甲他们经常来工地阻拦,今天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等聚集手里拿着铁锨等凶器,张某甲带领妇女们向我们扔石头,撒沙,打我们的工人,我没敢上去,不知道具体是谁打伤了季×、李×纲、陈×涛。昨天晚上我听见郝堂村喇叭上有人喊,都叫拿着镢头、铁锨、明天到工地上阻拦不让干活,是两个女人的声音。2008年3月17日至26日经常到工地阻拦施工的是张某甲、张群英、刘某某和他老婆、还有周某某、张某丙、张某乙、王艳萍,他们毁坏我们的东西,辱骂我们,不让干活。他们去工地阻拦干活的是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周某某他们几个带头组织的。那天工地打完架后,刘某某、周某某、张某乙喊着村上的老头、老太太说,都到路上,把路堵上,当时张某乙的脸上流着血,张某乙的丈夫周某奇看张某乙脸上流血了,还说老头、老太太们都躺到路上去别起来,西高皇办事处的孙书记在堵路现场做工作时,周某奇上去照孙书记胸部打了两拳,之后又跑到俺的挖掘机上拔钥匙,又拿钢管打我们的技术人员,当时建设路被堵的水泄不通,部队军车也不让过,上午10点堵到12点多快1点才通车。当时堵路的我认识的有刘某某、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群英、周某奇,我听俺的人说张某甲当时也光着背在路上喊着不让过车。

11、证人杨×欣证言:2008年3月26日那天,张某甲和刘某某、张松杰、周某某等30人出来说,打,叫他们放不成线,干不成活,刘某某用铁锨追陈×涛,周某某一拳打李×纲鼻子打流血了,张某甲把季×打倒骑着打他的脸和头。我没有动手。

12、证人孙×明证言:2008年3月26日打架那天我看见刘某某拿着铁锨追陈×涛,张某乙用石头砸李×纲,周某某用石头砸李×纲,打李×纲鼻梁,张某甲老婆用棍子打季×,张某甲把季×打倒在地,骑着打他耳光。

13、证人姬×强证言:2008年3月26日打架那天我看见刘某某拿着铁锨追打陈西涛,砍到他头上了,周某某用石头砸李×纲,用拳头打李×纲的鼻子,季×被张某甲打倒在地,张某甲用右手照季×脸上、头上打。后来,刘某某、张某甲、张群英、周某某、张某乙、周某奇、张某丙、张松杰、王艳萍等三四十人坐到建设路上堵着,有的躺着不让过车,办事处张书记过来后,刘某某、周某某、张某乙还拉扯张书记,有人还骂司机,堵路有三个多小时,带领村X路的是张某甲、刘某某、周某某、张某乙、王艳萍,他们喊着,事情不解决就把建设路堵上,谁都不让过。之后,周某奇又到工地把勾机的钥匙拔了,又跺了司机两脚,办事处孙书记来了后,他们又把孙书记围着,张某甲叫着,谁都不让过,军车也不让过,堵住市政府的车,又让村上的老婆们坐在军车前面不让走。

14、证人刘×发证言:2008年3月26日打架那天我看见张松杰用石头砸陈×涛,刘某某用铁锨砍陈×涛头上了,周某某用拳头打李×纲鼻子,张某乙打李×纲,张某甲把季×按倒,骑在他身上打他耳光。

15、证人刘×宇证言:2008年3月26日准备郝堂村开发开工典礼,我事先安排公司放线工人先放线,我在郝堂村项目部开会,大约10点听见外面乱哄哄的出去看到我的工人被打倒在地三人。我就安排送二院救治。

16、证人杨×东证言:我办事处分六个组,深入郝堂村每户做工作,只有个别群众有意见,这几人有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周某某。他们不断找办事处及上级领导,每次做工作他们也说不出理由,但就是阻止不让开工。

17、证人李×林:2008年3月26日上午我们在办事处听说开发工地打架,办事处孙书记就带我们过去看到群众围堵建设路,我看见周某奇手里拿个摇把站在那骂说:“把路堵住不让车过。”

18、证人孙×亭证言:2008年3月26日上午我们在办事处听说开发工地打架把路堵了,我就赶到现场看到群众围堵建设路,我上前劝解群众疏散交通,一男的叫周某奇用拳头猛打我的胸部,办公室人员上前拦住。疏散交通后我到医院打针。当时周某奇站在那骂说:“把路堵住不让车过。”

19、证人陈×利证言:旧城开发工作于去年就达成共识,有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周某某等几人持对立意见,大多村民都同意。他们几人处处阻挠开发工作,直至致人伤害。村里给他们做工作,他们就不理干部。周某某、张某甲是为了换届当村主任,他们两个声称,他们一旦竞选当村主任,就推翻开发商的合同。刘某某和周某某、张某甲是铁哥们。张某乙是她爹上次竞选掉村主任对开发商不满。

20、证人李×林证言:2008年3月26日上午我在信用社,十点办事处给我打电话,我才回村X村里部分群众封锁、围堵建设路的通行,孙书记在疏理交通,后听说孙书记被打了。我当时见办事处李×林主任说:都是村里群众,我也不好上前说。后来不知咋说的,人都撤了。村里少部分群众对合同条款不满,嫌开发商包赔过低,天天跑着上访。村里做了工作,办事处也入村包户做工作。

21、证人戴×丽证言:2008年3月26日上午郝堂村旧城改造工地上打架我不在现场,后来堵建设路时,办事处领导通知都叫过去,我也去了。2008年3月26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西高皇办事处领导通知办事处在家工作人员:建设路X村群众堵住,叫去做工作,疏通交通。我到现场看到在郝堂村X路X路上被堵的车辆不通,郝堂村部分群众都坐到建设路双向快车道上,我们办事处的孙书记、杨主任都赶到现场做工作时,周某奇扑过来照孙书记的胸部打了两拳,周某奇的妻子张某乙脸上有血,我们上前给他(她)们做工作,他们就是不离开。张某乙、周某某还在那蹦着说:“军车也不让过”。当时孙书记的脸上也被周某奇打红一块,路不通我们也不能走,知道下午快1点的时候,郝堂村村民离去,我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才离开现场。

22、证人田×涛证言:2008年3月26日那天我在办公室,杨主任打电话说让机关的同事都到郝堂村工地上去,我就喊上办事处的同事都过去了。我们赶到现场看到建设路X村民堵住了,南北两车道被堵死了,东西车辆都过不去,我们到后就对群众做工作,让解散,但是群众不配合,都坐在建设路上不起来,我是包的周某大。我去的时候他是在便道上站着,我就与他对话,我看见周某某在路上跑来跑去,坐那堵路的大部分都是妇女,我都叫不上名字,孙书记和杨主任都在和他们做工作,有一队军车路过,他们拦住不让过,经过做工作让过去一辆,之后群众又拦住不让过。后来又做工作,群众才解散,车辆通行,我们就回家了。我到现场后见周某奇和张某乙上救护车了,当时救护车上还抬上有其他的人员,我都叫不上名字。

23、证人余×娇证言:工地打架时我不在现场,那天我看见堵路了,好多车都停了,路上好多人,有的坐着,有的躺着,军车也不让过,到中午12点钟左右,我见建设路通了,我也就回家了。

24、证人曹×军证言:2008年3月26日的头天晚上,张某乙在村里广播里喊着明天上午都到工地上,拦住不让施工,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村上的张某甲、刘某某、周某某、张某乙等人带着村上的群众们到工地上拦着不让施工,并与放线工人打了起来,之后他们又动员部分村X路X路,当时张某甲、刘某某都在场,我在建设路边上看,还有一些穿迷彩服的人,都是工地上的放线工人,也可能有外部人员,但我不认识。

25、证人李×文证言:2008年3月26日上午9点左右,我们郝堂村旧城改造开工,村里的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周某某等人到工地上拦住不让放线时,与放线工人打了起来,之后张某甲他们又喊着去堵建设路了,那些穿迷彩服的都是工地上的放线工人,我看了一会就忙着干活去了。

26、证人刘×套证言:2008年3月26日上午9点左右,郝堂村旧城改造刚放过炮,郝堂村X村民就到工地上阻拦施工,不让放线,并一哄而上把我们的放线工人打伤了好几个,之后他们就去堵建设路了。其中有一个人打架时把衣服脱了,就他一个人光着膀子,好像是带头的。

我们公司给工人发的都是迷彩服,干活时穿,照片上三个穿迷彩服的有一个好像是李×纲,那两个看不出来。

27、证人王×证言:2008年3月26日在西高黄办事处郝堂村旧城改造工地上打架是村上的人打我们放线工人的,我们穿的都是迷彩服,照片上穿迷彩服的人有一个好像是我,但不敢肯定。

28、证人陈×锋证言:今年3月26日上午约10时许,我队接到指令说:建设路X路段交通被堵,我随即带领值班干警前去疏导交通。我们走到建设路X路口现场时,我看到有四五十个群众(可能是村民),把建设路主干道和慢车道都堵住了,道路完全中断,东西车辆都被堵无法通行,我们开始进行疏导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到中午12点的时候,建设路交通恢复正常。参于疏导的可能有新华区政府、西高皇办事处、新华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人,好像还有市公安局的人。

29、证人李×彬证言:2008年3月26日上午,我们村旧城改造开工建设,开始是村上的群众妇女们和工地上的工人争吵,后来发生打架,张某甲的上衣也撕拽破了,他们工人都穿着迷彩服乱打俺村X村民。

30、证人刘×宇证言:2008年3月26日上午在郝堂村旧城改造工地上村民打我们放线工人,打伤了三个工人,参与打架的都是我们放线工人,穿的都是迷彩服,照片上穿迷彩服的人有一个像是李×纲,还有一个像王×,也说不准。

31、证人陈×峰证言:2008年3月26日半晌,我从外面回家看到有好多人在堵路,到家后看到军锋和装太阳能的师傅在俺家平房上装太阳能热水器,我问军锋给人家打架没,他说没有,见我在家待了20多分钟就去张松杰处刷车去了,刷完车走时建设路上还堵着。

32、证人李×强证言:2008年3月26日上午9点左右我去刘某某家给他装太阳能热水器,他家当时没人,停了有5分钟刘某某从外面回来,他一直在帮我装热水器,大约12点左右,我们把热水器装好我就开车走了,当时在郝堂村X路X路。

33、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户籍证明。

34、抓获经过:2008年5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周某某各自家中将其抓获,2008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乙家中将其抓获。

35、医院诊断证明书:李×纲双侧鼻骨多发骨折。季×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陈×涛头皮挫裂伤长约6公分。

36、被害人伤情照片七张、打架现场照片五张。

37、110报警记录登记表:2008年3月26日,9:55分,x报案,建西花卉交通被堵。11时23分:分局李局长指示:立即通知特警支队值班领导带人到现场,新华分局主要领导到现场,抓紧时间恢复建设路的交通秩序;新华分局协调新华区政府相关部门到现场解决问题。11:30分市政府传达王秘书长指示:要求公安机关抓紧时间回复,同时已通知新华区有关部门到现场配合工作。11:37分,王主任指令现场有人受伤,通知120台号。11:55分,王主任指示:道路已疏通、交警、特警可以撤回,新华分局留一部分人继续处理善后工作。

38、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我叫陈×锋,系交警支队公安局巡逻大队大队长,2008年3月26日上午10时许,我队接的支队零号台通知:建设路X路段被堵,我随带领值班干警前去疏导交通,于中午12时许道路疏通。

39、平顶山市公安局交巡警一大队证明:2008年3月26日接到市支队指令:建设路X路段被堵。干警陈×峰等四人前往疏导,看到建设路X路段主干道及慢车道被群众堵死,东西车辆无法通行,道路完全中断。参与堵路的群众约40余人,被堵无法通行的车辆约百余台。至中午12时许道路疏通。

40、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2008年3月17日至3月26日,平顶山市隆豫建筑有限公司及平顶山市翊达建安公司停工共9天,郝堂村旧城改造工程损失x元。

41、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平公(新)伤鉴(法)字[2008]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纲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季×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陈×涛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质证,原判予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因拆迁问题未达成协议,便聚众阻碍施工单位施工,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上述四被告人为造成影响,又聚众堵塞交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被告人张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上诉称:原判量刑重。上诉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为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愿认罪服法。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一致。上诉人周某某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周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悔罪书检讨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伏法,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平顶山市新华区X街道办事处向本院出具说明一份,称被告人周某某经教育,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亦积极配合政府完成了重点项目工程的拆迁工作,请求给予周某某宽大处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因拆迁问题聚众阻碍施工单位施工,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上述四人为造成影响,又聚众堵塞交通,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周某某二审中出具书面悔罪书,真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新华区X街道办事处也请求给予周某某宽大处理,故对周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项(即对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判决部分)和第二项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艳丽

审判员宋红超

审判员马继勇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某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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