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东升,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平县搬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尊立,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6)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东升、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尊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1日,罗某某与西平县搬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西平县搬运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九间、场地2300平方米租赁给罗某某使用,租金每季度1700元,罗某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一次交清当季度租金,否则按季度租金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合同期限从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若罗某某需搭建临时性房屋,必须征得西平县搬运公司同意方可施工。合同终止后,罗某某应将自建房屋自行拆除,西平县搬运公司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合同签订后,因合同约定的一间瓦房搬运站职工占用,西平县搬运公司将瓦房东边一间锅炉房交付给罗某某使用,西平县搬运公司按约定共交付罗某某房子九间,场地2300平方米,罗某某按约定租金交款至2005年9月底。现罗某某未将房屋钥匙交给西平县搬运公司,罗某某所有位于场地东北角石棉瓦、砖结构铁门简易房两间,位于场地东南角石棉瓦、砖结构铁门简易房三间至今未拆除。原审法院认为,西平县搬运公司与罗某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到期后,双方均同意罗某某占用一个月交一个月租金,但罗某某按合同交纳租金至2005年9月底后,虽辩称不再租用西平县搬运站的房屋及场地,却未将房屋钥匙交付给西平县搬运站,且其所有的简易房五间也未按协议约定自行拆除,致使西平县搬运公司始终无法使用该房屋,视为罗某某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物。西平县搬运公司要求罗某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西平县搬运公司要求罗某某赔偿损失因无证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西平县搬运公司与罗某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限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其位于西平县搬运公司土地上简易房五间,并将租赁物交付给西平县搬运公司。二、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西平县搬运公司房屋及场地租金(租金每季度按1700元,自200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罗某某拆除其所有的简易房并将租赁物交付给西平县搬运公司之日止)。三、驳回西平县搬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实际费用300元,共计610元,由罗某某负担。宣判后,罗某某不服,上诉来院。

罗某某上诉称:1、西平县搬运公司未按约定完全交付租赁物,并于2005年9月底以后其已将钥匙交给西平县搬运公司,2005年9月底以后双方已不存在租赁关系。2、原审程序违法,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西平县搬运公司辩称:1、罗某某未交付所租赁房屋,也未拆除简易房,2005年9月底以后双方仍存在租赁关系。2、原审程序合法。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罗某某上诉称西平县搬运公司未按约定完全交付租赁物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九间、场地2300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因合同约定的一间瓦房搬运站职工占用,西平县搬运公司将瓦房东边一间锅炉房交付给罗某某使用,西平县搬运公司已按约定交付罗某某房屋九间,场地2300平方米。罗某某在交租金时并未提出异议,且已按约定交付租金至2005年9月底,应视为西平县搬运公司已按约定完全交付租赁物。关于罗某某上诉称其已将钥匙交给西平县搬运公司的问题。其上诉称2005年9月底以后双方已不存在租赁关系,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将钥匙交付西平县搬运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将简易房拆除,罗某某至今仍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双方仍存在租赁关系。西平县搬运公司在诉讼中写有调查取证申请书,原审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罗某某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上诉人罗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王永生

代理审判员黄延杰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亓宽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