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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1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生于1971年7月。

委托代理人汤玉红,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66年4月。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8)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玉红,被上诉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08)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王西福

审判员余继田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吴斌(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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