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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非诉讼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0)黔法非行审字第X号

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某黔江区国土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冉某某,该局干部。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X街道办事处高涧居委。(以下简某城东高涧居委)

负责人龙某某,该居委主任。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系杨某某的朋友。

第三人重庆市黔江区泰来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某泰来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界,重庆市光界(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重庆市黔江区水务局职工。(特别代理)

黔江区国土局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4月30日向被申请人城东高涧居委、杨某某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人杨某某于2010年5月3日提出听证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举行听证。申请人黔江区国土局的代理人黎某、冉某某,被申请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第三人泰来公司代理人黄某界、兰某某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诉称,重庆市黔江区城北水库建设一期工程项目是经《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黔江区城北水库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渝发改[2006]X号)和《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黔江区城北水库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渝水许可[2006]X号)批准立项,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黔江区建设城北水库一期坝区安置区库区工程用地的批复》(渝府地发[2006]X号)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项目,据此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黔江区建设城北水库一期坝区安置区库区工程征转用土地的公告》(黔江府通[2006]X号),重庆市黔江区国土局发布了《关于实施黔江区城北水库一期坝区安置区库区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公告》(黔江国土房管通[2006]X号),黔江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农房进行了征地拆迁丈量。依法征收了被申请人黔江区X街道办事处高涧居委三组杨某某位于城东街道办事处高涧居委三组的房屋,杨某某对房屋丈量面积不持异议,但不与申请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按照黔府发[2005]X号文件的规定的补偿标准,杨某某农房拆迁款为x.36元,现拆迁前预付的50%即x.36元已经存入重庆银行。但杨某某不拆除被拆迁的房屋,严重影响城北水库一期工程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别作出《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限被申请人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拆除被依法拆迁的房屋,交出房屋占用的土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亦未拆迁房屋交出被征收土地,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交地决定书。

被申请人杨某某辩称,对房屋的丈量面积没有意见,但是补偿标准太低,补偿数额太少,据此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交地决定书。

第三人泰来公司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执行请求。

申请人黔江区国土局出示的证据:

1.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城东高涧居委)

2.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杨某某)

3.送达回证(城东高涧居委)

4.送达回证

5.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黔江区城北水库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渝发改农[2006]X号)

6.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黔江区城北水库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渝水许可[2006]X号)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黔江区建设城北水库一期坝区安置区库区工程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6]X号)

8.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黔江区建设城北水库一期坝区安置库区工程征转用土地的公告(黔江府通[2006]X号)

9.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黔江区城北水库一期坝区安置区库区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黔江国土房管通[2006]X号)

10.拆迁房屋现场勘丈记录表

11.拆迁房屋面积及补偿项目费用计算清单

12.城北水库拆迁付款花名册

申请人黔江区国土局出示以上证据旨在证明其征地拆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经质证,被申请人杨某某认为证据2没有杨某某的签字,送达方式填写为“直接送达”,故不能证明其收到交出被征土地决定书,证据11、12没有杨某某的签字,对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

第三人泰来公司对申请人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被申请人杨某某没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第三人泰来公司没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黔江区国土局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黔江区城北水库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渝发改农[2006]X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黔江区城北水库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渝水许可[2006]X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黔江区建设城北水库一期坝区安置区库区工程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6]X号)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黔江区建设城北水库一期坝区安置库区工程征转用土地的公告》(黔江府通[2006]X号),于2006年12月30日发布了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黔江区城北水库一期坝区安置区库区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黔江国土房管通[2006]X号),随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了征地工作。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于2006年7月3日制作了杨某某拆迁房屋现场勘丈记录表,被申请人杨某某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了拆迁房屋面积。申请人按照黔府发[2005]X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将杨某某农房拆迁款x.36元在拆迁前预付了50%即x.36元存入重庆银行,但被申请人杨某某以补偿标准太低为由拒不拆迁。申请人于2009年11月27日对被申请人做出《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并于2009年12月15日向其留置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自觉履行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该交地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黔江区国土局依据合法有效的工程用地批复和工程征转用土地的公告,发布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随后黔江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征地工作,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被申请人杨某某对被拆迁房屋的丈量面积签字确认后,申请人黔江区国土局将其农房拆迁款x.36元预付了50%即x.36元以杨某某的户名存入重庆银行,剩余50%在农房拆迁完毕后支付。但被申请人杨某某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绝拆迁交地,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另由于被申请人杨某某拒绝签收《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申请人向其留置送达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杨某某提出没有收到《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的异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申请人黔江区国土局作出的限期交出被征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申请强制执行案经审查合法,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人城东高涧居委、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唐泉

代理审判员彭净

代理审判员黎某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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