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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段某某为质押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新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新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新野信用联社)与被上诉人段某某为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段某某于2007年9月4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被告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及其他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新野信用联社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于2009年1月1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野信用联社委托代理人温东旭、闫某某,被上诉人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欠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08)新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李某钦

审判员梅安生

二○○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陈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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