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董某某、胡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管民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10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65年12月6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1年7月。

上诉人董某某、胡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董某某、胡某某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上诉人董某某住所地在南阳市卧龙区,上诉人胡某某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方合同履行地也在北京合同,故该案应当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某某、胡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同履行地不明,无法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上诉人董某某住所地在南阳市卧龙区辖区,上诉人胡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并提供了身份证、北京市暂住证予以证明,因此该案应当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案件移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东哲

审判员赵变英

审判员宋全兴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李君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