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4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客运分公司第二车队5路汽车驾驶员,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6月12日被羁押,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计某某,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金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于2008年6月12日11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X街恭王某门外,其哥哥张某丁因施工问题与恭王某施工人员发生纠纷,当民警王某乙等人接报警到现场解决问题时,将民警王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甲当庭提出当时其与民警有肢体接触,推了民警,其它的记不清楚了。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陈某某、计某某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甲主观方面妨害公务罪的故意不明显;二、客观方面,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并未对公安人员执行公务造成较大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三、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积极、认真协助公安人员调查。建议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免于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08年6月12日11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X街恭王某门外,在其哥哥张某丁因施工问题与恭王某施工人员发生纠纷,民警王某乙等人接报警到现场解决问题时,其对民警王某乙进行推搡等行为,将民警王某乙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某,证实2008年6月12日11时44分,其所接市局110报警出现场,到现场初步了解,一男子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恭王某工地大门门前,造成工地大门被堵,工地施工无法进行。于是其找到摩托车车主张某丁,说有什么事情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并劝其将摩托车推离现场。张某丁说,你们别逼我,否则就喝敌敌畏。多次劝导无果后,张某丁摆出要喝敌敌畏的姿势,其弟弟张某甲和邻居上前阻拦,其也跟了过去。这时,张某甲冲过来,说你们多管闲事,让我哥哥喝敌敌畏,并上前掐其的脖子,打了其面部两拳,将其的警帽和眼镜打掉在地,后二人被赶来的民警拉开,张某甲跑回家里的事实;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12日12时左右,其和同事到现场出警,后副所长王某乙也赶到现场并积极开展工作。其中一名瘦男子拒绝将自己挡在恭王某施工现场的摩托车推走,该名男子手拿敌敌畏,称要是今天解决不了问题,其就死在这里。瘦男子拿着敌敌畏瓶子往西跑,几名群众也跟过去,拦着该名男子喝敌敌畏,其和王某乙所长也追过去,其中一名胖男子用右手抓住王某乙的脖子说,你们多管闲事,逼得我哥哥喝敌敌畏,一边说,一边用拳头打了王某乙面部两拳,将王某乙的警帽和眼镜打在地上。打完后,胖男子躲到自己住房里,他的妻子不让民警进入并说“我没看到我爱人打民警,是我打的民警”的事实;

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6月12日13时左右,其在恭王某南门门口看见一个瘦的男子要喝敌敌畏,有一名警察上前劝阻,另一胖男子手一挥,民警的帽子就掉在地上,该名男子还抓住民警胳膊。经法定辨认程序辨认,其辨认出张某甲就是妨害公务的嫌疑人的事实;

4、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6月12日上午8时左右,张某丁将一辆黑色的摩托车故意停放在恭王某南门,他们便和张某丁协商此事,但是对方不听。后其同事报警。警察到现场后,要求张某丁把摩托车挪开,他不仅不听还要喝敌敌畏,警察就上前阻止。在阻止过程中,其看见张某丁的弟弟用拳头打了一个戴眼镜的民警的面部一拳,把那个警察的眼镜和警帽打在地上。经法定辨认程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张某甲就是2008年6月12日中午在恭王某南门外用拳头殴打民警的那名男子的事实;

5、证人林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6月12日上午8时30分许,其上班的时候看到恭王某消防通道门口停着一辆摩托车,施工的车辆出不来,后来不知道谁报警了。民警来了以后就开始调解这件事,但是一个中年男子拿着一瓶敌敌畏要喝,一个戴眼镜的民警也跟着过去,中年男子的家属转身冲民警过来了,并和民警有肢体接触,后来中年男子的这个家属还打了民警一下,把民警的帽子和眼镜打在地上,打完后,就回自己家了。经法定辨认程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张某甲就是参与殴打民警的人的事实;

6、证人薛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6月12日中午,恭王某基建处的工作人员给其打电话,说扰民的问题没解决,让其打电话报警,其就打110报警了。后来其了解到由于施工扰民,居民将摩托车堵在工地门口。民警来了之后找到摩托车的车主,车主是两个中年男子的事实;

7、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12日上午8时30分许,因为恭王某施工扰民,其将自己的摩托车停在恭王某消防通道门口。一直到13时左右,来了穿制服的民警,与他协调这件事。后来,其拿着一瓶敌敌畏说,不活了。这时其弟弟张某甲和几个邻居过来抢敌敌畏瓶子,在抢的过程中,其被他们拥倒在地上。后来其就上了警车,其没看见张某甲打民警的事实;

8、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其当时听见屋外比较吵,出门看见张某丁手里拿着一个敌敌畏瓶子,其丈夫张某甲与几个邻居还有警察都去抢敌敌畏瓶子,大家全挤在一块,这时不知怎么回事,一个戴眼镜的警察的帽子就掉了,后来过来几个警察要抓张某甲的事实;

9、证人李某己证言,证实2008年6月12日上午10点多,其看见门外有警察。后来看见张某丁手里拿着一个农药瓶子,后面还有人追他,其上去拦住张某丁,后面上来人把他手里的瓶子抢过来。其当时忙着照顾人,等再起来的时候,就看见地下有个警察的帽子,怎么掉的其没看见的事实;

10、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12日上午9点多的时候,其从家出来看见邻居张某丁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恭王某南门口,后来来了一辆警车,下来两个警察,让张某丁把车挪走。后来张某丁拿起一瓶敌敌畏就要喝,张某甲和他们一块上去抢,这时警察也在边上。他们把张某丁按在地下,把敌敌畏抢过来。等他们起来后,就看见警察的帽子掉在地上,怎么掉在地上的其没看清,也没看见有人与民警发生身体接触的事实;

11、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单位表现较好,且案发时其正在休年假的事实;

1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12日,恭王某施工人员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劝劝张某丁,其到现场后看见摩托车横挡在门口,其劝说张某丁未果后就离开现场,以后发生什么事情其不清楚的事实;

13、证人张某庚的证言,证实其听说2008年6月12日,恭王某发生了居民用摩托车堵门的事情以及民警被打时其不在现场的事实;

1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王某乙的伤情的事实;

15、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实被害人王某乙当时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的事实;

1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地安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扰乱了公共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陈某某、计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依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能认罪悔罪,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媛

人民陪审员刘艳云

人民陪审员陈某华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