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执字第05-2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执复字第31号

申请复议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维,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睿,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扬城工程某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某,周口市扬城工程某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保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商城县X镇X村人。

申请复议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六冶公司)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执字第05-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许亳高速公路十三标项目部(以下简称十三标项目部)在接到周口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于2007年2月13日、6月20日、9月28日、10月31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扬城工程某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城公司)支付程某某所欠机械租赁款16万元,有现金收据及转帐支票印证。同时,又擅自在2007年2月至2008年春节前代程某某支付鹿邑县X乡王积德、商丘市王克信部分欠款,上述违法行为有王积德、王克信及鹿邑县X乡长郝新华予以佐证。在法院裁定六冶公司在擅自支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十三标项目部和异议人六冶公司拒不提供有关帐目,异议理由无证据印证,不予支持。

申请复议人六冶公司称,十三项目部根本不欠程某某工程某,周口中院在2008年初送达协助执行通知后,复议申请人没有向程某某支付过任某款项,也没有代程某某支付所欠的工程某。支付扬城公司的工程某均发生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前,所谓王积德、王克信、郝新华领款从裁定中根本无法确认,裁定书认定的x元没有合理说明,其裁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周口中院(2007)周执字第05-X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查明,周口市扬城工程某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某某租赁款纠纷一案,周口市公证处作出(2007)周证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内容为:程某某向周口市扬城工程某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某械租赁款x元,程某某违反协议约定,扬城公司持执行公证书向周口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1月19日,扬城公司向周口中院申请执行。周口中院于2007年1月29日向十三标项目部发出(2007)周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十三项目部冻结程某某在项目部的工程某(包括执行费)35万元,或由周口中院直接提取。收到通知后,如擅自履行给程某某,周口中院将依法追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十三项目部经理陈正雄、会计占少建拒签,该协助执行通知书留置送达。执行期间,六冶公司代程某某向扬城公司支付工程某16万元。2007年12月11日,周口中院再次向十三项目部发出(2007)周执字第5-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程某某在十三项目部的工程某及其他款项予以冻结,不再支付程某某,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取。2008年4月15日,周口中院经询问王克信,王克信证明:程某某欠其三、四万元,2007年春节前后十三项目部代付的,到2008年春节前后才给完。2008年4月22日,周口中院经询问王积德,王积德证明:2008年春节前经其手从十三项目部领走近二万元,是程某某打的欠条、十三标项目部给的钱其中一部分是工人工资。2008年4月22日,周口中院询问鹿邑县X乡长郝新华,郝新华证明:王积德领的款是其出面向十三项目部要的,由王积德统一领走发放。2008年6月18日,周口中院作出(2007)周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十三项目部在未追回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责任,十三项目部向扬城公司清偿x元。六冶公司对此不服,遂向周口中院提出异议。周口中院作出(2007)周执字第05-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六冶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周口中院认定十三项目部擅自支付x元的事实,依据的是王积德、王克信、郝新华三人的证人证言,但其三人证明十三项目代付程某某欠款的具体数额不详,不能说明十三项目擅自支付的款项为x元,周口中院认定事实不清。六冶公司不应在x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某复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执字第05-X号民事裁定书。

审判长黄玮林

审判员吕君兰

代理审判员付景辉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安利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