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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袁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保字第09061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申请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袁某某驾驶的豫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拟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赔偿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袁某某驾驶的豫x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袁某某驾驶的豫x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申凤香

审判员:秦留海

审判员:孙长峰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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