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三终字第00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l976年4月l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某,女,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

上诉人孙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被告于2007年4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月6日婚生一男孩,取名耿某博。原、被告婚前接触较短(由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导致结婚典礼的当天晚上,双方发生打架之事(当时原告已怀孕六个月)。婚后第三天,被告就外出打工。原告生小孩期间(原告难产),被告只回来一天,并且在医院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当天晚上返回深圳。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原告提出离婚,应予支持。鉴于小孩还在哺乳期内,原告要求抚养小孩,抚养费自理,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耿某博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工本费l0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孙某某不服上诉称,上诉人与耿某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撤销原判。被上诉人耿某某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因孙某某常年在外打工,孙某某与耿某某在婚前接触较少,婚姻基础不牢。在婚后的生活中,孙某某在常年外出打工的情况下,不仅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反而在双方举行结婚典礼的当天即与耿某某发生争执,并殴打已怀孕六个月的耿某某。在耿某某生育小孩期间仅仅回家一天又发生争执,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足以认定。同时,在二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上诉人上诉称与耿某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撤销原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孙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全章

审判员任付东

代理审判员许琳璘

二○○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姜喜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