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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上民一初字第460号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满族,郑州市X街区居民。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满族,郑州市金水区居民。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郑州市X街区居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智力残疾四级。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4月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8月15日,双方在荥阳市登记结婚。2003年3月15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张凯丽。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家庭关系处理上矛盾不断,被告曾动手打了原告。2007年,原告曾因营养不良晕倒,被送至医院。诉讼中,被告也表示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

原告婚前财产:三组合布艺沙发一套、夏新牌DVD影碟机一台。

被告婚前财产:海信牌25寸彩电一台、木制双人床(含两个床头柜)一张、梳妆台一个、柜子一个。

婚后共同财产:音响一套、迪声牌DVD一台、煤气灶、罐各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凯丽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王某不支付抚养费;

三、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婚前及婚后应得的全部财产;

四、诉讼费30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禹红岩

审判员江发兵

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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