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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协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西山区福海农村信用合作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一初字第64号

原告云南协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现北京路X号外贸大楼附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彦梅,该公司职员。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健勇,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住所地:福海乡X村。

法定代表人夏某,主任。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马思远,该信用社信贷员。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吴德兴,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地村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官渡区X乡X村。

负责人卢某,小组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玉祥,该合作社书记。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协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1997年8月8日,被告西山区X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第一被告”)依据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1997)官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取得了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原官渡区)福海街道办事处(原福海乡)杨家居委会卢某地村股份合作社的昆明金麒麟假日山庄所有资产(房屋及动产)。2004年1月10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卢某地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第二被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支付人民币900,000元,取得昆明金麒麟假日山庄土地上的一切权益,并约定由第二被告积极协助第一被告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依据上述事实,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5年8月1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将昆明金麒麟假日山庄土地的一切权益及房屋所有权作价人民币3,20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分期支付价款。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签订协议后“乙方(原告)在甲方(第一被告)账户下存入30万元作为第一笔支付款,甲方(被告)应将该地块上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乙方向政府申报。”协议签订生效后,原告如期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对该协议所涉及地块的使用已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鉴于该协议书中约定的向原告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申报等合同义务须由二被告共同履行方能完成,现因二被告未能充分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原告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申报工作无法继续进行,至今未能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故提起诉讼,请求:一、解除合同;二、判令第一被告返还60万元;三、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占用60万元从2005年11月18日至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四、由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云南协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于2005年8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终止履行;

二、被告昆明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于2008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云南协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款项60万元;

三、双方就本案涉案地块及房屋发生的争议就此了结;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半收取计x元,由原告云南协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各承担50%,即各自承担6502.5元;保全费x元,由原告云南协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代理审判员杨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申开勇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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