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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三终字第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籍西平县X乡X村张光庄X组,住(略),现在中建国际建设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灈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新鸿,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宇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1992年3月份,原告孙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唐某某相识,并带被告唐某某到北京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半年后,被告唐某某回到原告孙某某老家西平县X乡X村,同原告的父母在一起生活。原告孙某某每年春节回老家探亲,同被告团聚至1996年,婚后原被告同其父母建造了两间瓦房一间大门。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孙某群,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孙某琪。原告及其父母因被告生育了女儿后,家庭出现了矛盾。原告孙某某于1997年2月份到海南打工同被告分居至今。从此,对被告唐某某及其女儿孙某琪不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另查明,原告孙某某于1987年接班到北京市建设总公司工作。2007年5月5日到中国国际建设公司工作至今。自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原告孙某某在中国国际建设公司年工资收入为实发工资x.16元,奖金x元,公积金4480元,合计为x.16元,月平均4793.85元。2007年北京市人均消费支出x.20元。被告唐某某在婚后,没有分得责任田,现在遂平县城同其女儿孙某琪租房居住。庭审中,经询问,孙某群愿随原告生活,孙某琪愿随被告生活。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考虑唐某某没收入,生活困难,不再支付孙某群的抚养费,孙某某应酌情给予唐某某经济补偿x元。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孙某某同被告唐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孙某群由原告孙某某抚养;婚生女孙某琪由被告唐某某抚养,原告孙某某每年支付孙某琪抚养费5000元,从2009年开始支付,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至孙某琪18周岁(2012年)止。三、原告孙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唐某某经济补偿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分割房屋价款共计x.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孙某某不服,上诉来院。

孙某某上诉称:1、两间瓦房、一间大门系婚前其父母所建,并非婚后家庭共同财产,原判认定其付给唐某某5000元分割房屋价款错误。2、其与唐某某分居生活的期间内,先后汇款给唐某某达两万多元,用于抚养女儿,从未遗弃自己的女儿,原判让其承担该期间的抚养费及支付精神抚慰金错误。3、原判让其给予唐某某经济补偿x元,于法无据。4、如果其向唐某某支付孙某琪抚养费,唐某某也应向其支付孙某群的抚养费,否则就免去唐某某的法定抚养义务。请求撤销原判的第二、三项内容,重新公正判决。唐某某辩称,其无责任田,为照顾孙某琪靠零星打工生活,生活困难,孙某某补偿其x元不高。孙某琪一审出庭证明其从未见过父亲孙某某,原判让孙某某承担该期间的抚养费应当。关于两间瓦房、一间大门,孙某某也认可是夫妻共同修建的。综上,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孙某某与唐某某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现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审准予离婚,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应予维持。关于两间瓦房、一间大门的问题。孙某某在原审开庭时认可该两间瓦房、一间大门系婚后所建,故原审认定此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正确,孙某某上诉称此财产系婚前其父母所建缺乏依据,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损害赔偿金和孙某琪抚养费的问题。孙某琪出生于1994年,其父孙某某1997年即外出与唐某某分居至今,期间孙某某未对孙某琪尽到法定抚养义务,唐某某单独抚养孙某琪11年,故原审认定孙某某遗弃家庭成员正确,现作为无过错方的唐某某请求孙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孙某某应支付其与唐某某分居11年期间女儿孙某琪的抚养费。孙某某上诉称先后汇款给唐某某达两万多元,未遗弃自己的女儿的理由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该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关于经济帮助问题。唐某某在遂平县城与其女儿孙某琪租房居住,唐某某也无责任田,生活困难,孙某某应给予唐某某适当的经济帮助,原审判决让孙某某给予唐某某一定的经济帮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孙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唐某军

审判员孙某国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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