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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某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松原市东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松执字第50-4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松原市东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7日制发(2007)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松原市东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徐某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本金x元及自2003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二分五计算利息;二、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第一项中的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负担。2007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09年5月10日制发(2008)松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本院(2007)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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