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诉尉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汴行终字第86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某某(又名陈某保),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尉氏县人民政府,下称尉氏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县长。

张某某诉尉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陈某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9月30日,尉氏县政府为陈某保颁发了尉土集用(2003)第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陈某保,土地所有权人洧川镇X村民委员会,座落洧川镇X村第十七排九处,地号X-X-X-377,地类宅基地,使用权类型批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面积166.7平方米。附图显示东西长14米,南北宽11.93米,东邻张鸿立,西邻张占青,南邻路,北邻路(下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张某某不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于2008年4月7日向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08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08)汴行辖字第X号行政裁定,将该案指定由兰考县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查明:原告张某某与第三人陈某保争议的土地位于洧川镇X村第十七排九处。1996年1月10日,尉氏县政府就该宗地为张某某颁发尉氏集建(96)字第17-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270平方米。同日,被告亦为第三人陈某保颁发尉氏集建(96)字第17-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3年12月6日陈某保提出申请,2003年12月25日,尉氏县政府为陈某保颁发尉土集用(2003)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6年9月1日,陈某保向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11月10日,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为张某某颁发的尉氏集建(96)字第17-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6年8月28日,张某某向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11月10日,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为陈某保颁发的尉氏集建(96)字第17-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时驳回张某某要求撤销被告尉氏县政府于2003年12月25日为陈某保颁发的尉土集用(2003)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2月2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汴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尉氏县政府办证程序违法为由,判决维持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撤销被告尉氏县政府为陈某保颁发的尉氏集建(96)字第17-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撤销(2006)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张某某要求撤销尉氏县政府为陈某保颁发的尉土集用(2003)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撤销尉氏县政府2003年12月25日为陈某保颁发的尉土集用(2003)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判令尉氏县政府于接到判决后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7年9月24日,陈某保向尉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尉氏县政府履行(2007)汴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07年9月27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向尉氏县政府发出(2007)尉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尉氏县政府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土地管理机关审核认为:该宗地位置、四邻、面积、土地使用者均无变更,为避免行政机关不必要的反复登记,给乡村工作带来不便,无需重新登记。2007年9月30日,尉氏县政府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另查明,在争议地南半部有陈某保一家正在居住使用的房屋三间,北半部有张某某的老屋拆除后所留的部分屋墙、围墙及栽种的树木。目前张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及院落与第三人相邻,原告居东,第三人居西。

一审认为,原告张某某与第三人陈某保一直对该宗地使用权处于争议中,双方纠纷至今,且在该宗地上至今仍有原告的屋墙及其它附属物,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即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第三人陈某保所持有的该宗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一、二审审理后均被撤销,故该宗地的使用权归属仍处于争议状态。被告尉氏县政府应对该争议地的土地使用权确权处理后再进行颁证登记,而被告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照2003年曾为第三人陈某保就该争议地颁发尉土集用(2003)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档案,直接为陈某保颁发了尉土集用(2003)第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其颁证行为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尉氏县政府2007年9月30日为陈某保颁发的尉土集用(2003)第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陈某保上诉称:1.张某某不具备一审原告主体资格,他是洧川镇X组的职工,只有一个男孩,已有一处宅基,不应再享有其他宅基地;其所持的土地证也已被法院撤销;他的围墙在争议土地后边的路上,不在该宅基上;争议地上的小树是争议期间他非法栽种的;遗留的屋墙他已不享有合法所有权。2.一审被告依法院的执行通知为上诉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某某的起诉,维持政府的发证行为。

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1.被上诉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大量证据证明争议地在1995年确权给我使用,政府为上诉人发证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争议地上的树木、屋墙是我的合法财产。2.虽然尉氏县人民法院向政府下发了执行通知,但政府应对争议土地确权处理后再进行颁证登记,政府直接为陈某保颁证的行为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被告县政府未提供参与二审诉讼书面意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争议土地上有被上诉人张某某的老屋墙及树木,上诉人陈某保对此并不持异议,且双方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土地的使用权争议数年,已进行了几次行政诉讼。故2007年9月30日尉氏县政府为陈某保重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张某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某某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争议双方的土地使用证被法院判决撤销后,尉氏县政府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处理后再登记发证。尉氏县政府未进行调查取证,以2003年为陈某保发证的证据材料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陈某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建设

审判员梁坤

审判员赵晓松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王某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