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路X号附X号。
负责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丙,系郑州市管城区华远物资供应站负责人。
原审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郭某丁,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原审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郭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2元,减半收取2306元,由上诉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某伟
代理审判员王某利
二OO九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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