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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诉伍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二初字第46号

原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拥军,株洲市荷塘区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系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伍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以被告伍某某应支付股权转让金人民币x元给原告,被告已支付x元,尚欠原告股权转让金x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x元。原告贺某某、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拥军、被告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伍某某欠原告贺某某股权转让金人民币x元于2009年1月20日之前一次性全部还清;

二、如被告伍某某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金人民币x元,被告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元整。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被告伍某某自愿全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毛爱民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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