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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诉顾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顾某某。

起诉日期:2010年5月10日。

立案日期:2010年5月10日。

开庭审理日期:2010年6月23日。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与被告在脾气、性某、爱某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现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原告有第三者,故不同意离婚,请求调解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19xx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某系。19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19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顾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形成纠纷。

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主体资格材料、结婚申请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子女,已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无根本的利益冲突。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有和好的愿望,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以家庭、子女的利益为重,相互信任、沟通、谅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某某要求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益中

书记员朱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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