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尤某某。
被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世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我是被告村X村民,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外出打工没有在家,一直到2004年我才知道分地。我分得承包田0.35垧,现被告将我的承包田转包给后店村xxx耕种至今,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我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现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的承包田经营权。
被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系被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村民。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村委会的证明一份,内容为:马某某是后店村村民,在后店村分得土地0.35垧,因不在后店村居住,无人经营,2004年以前村委会逐年发包,2004年以后村委会承包给个人,一次承包到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村委会公章。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应承包的土地,应当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是确认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具有承包合同事实的依据。因原告没有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世安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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