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辉县市多元素肥料厂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申字第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辉县市多元素肥料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辉县市多元素肥料厂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3年元月20日作出的(2002)新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被申请人的财产为国家集体财产不当;原审将供应单作为欠条认定缺乏事实根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被申请人辉县市多元素肥料厂是在1988年由武警部队黄金技术学校多元素肥料厂辉县市分厂更名而来。其国有经济所有制性质未变。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在武警部队黄金技术学校多元素肥料厂辉县市分厂期间,以本人签名的实物出库凭证、供应单提取复合肥销售后而未将货款归还,原审依据辉县市多元素肥料厂提供的供应单所载明的复合肥数量、价格和价值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张某某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秦黎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刘铁红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