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温某、庞某与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

案由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登打士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职业,住(略)(西区)学生宿舍X号楼X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河西区圣洁地板经销部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职业,住(略)(西区)学生宿舍X号楼X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女,天津市南开区同才装饰总汇业主,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熊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职业,住(略)(西区)学生宿舍X号楼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X号。

法定代表人: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福,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显庆,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盖尔香港公司)、温某、庞某因与被上诉人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米盖尔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王兵、李砚芬、李华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某,米盖尔香港公司、庞某的委托代理人熊某,天津米盖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云福、尹显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天津米盖尔公司前身为米盖尔皮革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为西班牙独资企业,是生产、制作、销售服装服饰的专业厂家,1999年更名为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被核准注册了几十个商标,其中包括本案所涉的x与牛头图形组合商标、x(变形)、牛头图形与“米盖尔”汉字组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5类。2001年7月7日,上述商标因企业名称的变更,商标权人全部变更为天津米盖尔公司,并办理了续展手续。“米盖尔”品牌的服装服饰外包装盒及其提袋装潢为醒目的红、黄、红横条相间组合,并标注x(变形)商标字样。

天津米盖尔公司制作的“米盖尔”品牌服装服饰,因其产品的高质量,深受相关公众的青睐,产品覆盖全国十八个省市和地区,据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统计,自2002年至2004年,米盖尔男装的营业额始终名列前茅;天津米盖尔公司多年来投入巨资在多家电视台和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累计费用近2000万元;与此同时,为提高在全国的知名程度,积极参与公益赞助等活动,如向中国体操队、西班牙体操队、天津世界体操锦标赛、全国八运会、全国九运会,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和第四届米盖尔情集体婚礼,今晚米盖尔希望小学和米盖尔足球学校等提供高额赞助。以上活动,新闻媒介均作了宣传报道;1999年12月至2005年12月,“米盖尔”商标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在全国还荣获各种奖项,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和知名度,特别是在天津地区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

上诉人米盖尔香港公司,于2002年10月18日在香港注册成立。2003年4月16日,授权温某自营的经销部销售“米盖尔”地板。授权书内容为:“兹授权天津市河西区圣洁地板经销部为我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经销商,并负责向我公司推荐大陆地区的优秀制造商,以供我公司选择合作伙伴。”温某取得授权后,开始经营“米盖尔”地板,并授权庞某在另一装饰城销售。“米盖尔”地板,不仅在外包装上醒目标注“米盖尔”字样,外包装色彩亦为红、黄、红横条相间装潢,同时标注: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制造。“米盖尔”地板,曾取得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和天津市商业联合会颁发的2003年天津市场畅销品牌证书;2004年11月,取得中国国际名牌协会、《消费日报》市场与监督专刊部、北京思兰品牌科学研究院联合颁发的中国著名品牌荣誉证书。以上两证书记载“米盖尔”牌地板为米盖尔香港公司生产。

温某、庞某在《每日新报》、《城市快报》及互联网的广告中,以及经营用运输车喷漆广告和店铺牌匾上,均突出使用天津米盖尔公司商标的主体部分“牛头图形”和“米盖尔”字样。有时在广告中称,购买米盖尔地板,赠送米盖尔衬衣。温某经营的天津市河西区圣洁地板经销部宣传册中称:“米盖尔公司成立于1896年,最先以鞋业、服装产品投放国际市场,1997年底,在香港九龙旺角投资兴建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木制品为主引进世界最新高科技设备,主要生产地板、家具等,远销英国、美国等。”由于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行政处罚。

天津米盖尔公司一审诉称,三上诉人的行为有意误导消费者认为“米盖尔”地板是其生产、制造,或该地板的生产经销单位与其有某种关联关系,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侵害了其商标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认定天津米盖尔公司“米盖尔”文字(包括中文及西班牙文)、牛头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2、依法判令米盖尔香港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米盖尔”作为字号;3、米盖尔香港公司立即停止授权天津市河西区圣洁地板经销部使用其含有“米盖尔”字号的企业名称;4、米盖尔香港公司、温某和庞某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标有“米盖尔”文字及“牛头图案”的地板及授权他人销售的行为;5、米盖尔香港公司、温某和庞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6、米盖尔香港公司、温某和庞某在国家级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天津米盖尔公司赔礼道歉;7、案件受理费由米盖尔香港公司、温某和庞某承担。

米盖尔香港公司、温某和庞某共同辩称,1、天津米盖尔公司拥有的“米盖尔”文字、“牛头图形”组合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2、米盖尔香港公司合法拥有企业名称权利,并依法有权将企业名称授权于他人使用;3、米盖尔香港公司负责人周某于2003年1月15日在19类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牛头图形”商标,天津市河西区圣洁地板经销部于2001年6月19日在19类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米盖尔”文字商标,商标局已经通过审查。米盖尔香港公司、温某和庞某使用“米盖尔”及“牛头图形”合理、合法,不构成侵权;4、天津米盖尔公司诉请米盖尔香港公司、温某和庞某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产品的要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天津米盖尔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天津米盖尔公司自行承担。

二审查明,三上诉人所称已在19类注册商标的事实,除米盖尔香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个人取得第27类的商标权外,其它均在异议期,尚未被核准注册。

上述事实有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注册商标证书、续展证明、获奖证书、财务账册、服装销售排行榜、销售发票、广告设计制作合同书、广告赞助发布合同书、新闻照片、报刊、行政处罚决定书、宣传广告、宣传网页、销售凭据、店堂照片、产品照片、运输工具照片、包装物照片,认证资料、授权书、报刊广告、支付广告费的发票、地板外包装照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属实,并经一审当庭质证。

原判结果

原审判决认为,天津米盖尔公司经注册核准在第25类使用的“牛头图形与米盖尔汉字”组合商标、“x与牛头”图形组合商标及“x”(变形)商标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天津米盖尔公司为了使已经注册的商标得到有效地保护,又陆续在40个商品类别上取得了“x(变形)与米盖尔汉字”组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目的在于预防侵犯商标权之情形的发生,保护自己已有的注册商标。天津米盖尔公司的相关产品的销售范围覆盖了全国大部,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商业利润。同时天津米盖尔在全国范围内做了长时间的、大量的宣传工作,为此支出了巨额费用,使天津米盖尔公司注册商标在多年使用过程中荣获了许多奖项,已为消费者广泛认知,并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依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依法应确认天津米盖尔公司持有的在第25类核准使用的“牛头图形与米盖尔汉字”组合商标、“x与牛头”图形组合商标及“x”(变形)商标为驰名商标。

米盖尔香港公司系在香港设立的一家企业法人,对其企业名称享有使用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但米盖尔香港公司在授权温某经营的天津市河西区圣洁地板经销部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经销商后,与温某、庞某在广告宣传和销售过程中突出使用天津米盖尔公司驰名商标标识、使用与天津米盖尔公司长期采用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其行为显然是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借助天津米盖尔公司享有的驰名商标的良好声誉为其开拓市场,提高侵权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因此,米盖尔香港公司、温某、庞某的行为客观上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混淆,造成对天津米盖尔公司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商业价值的降低,米盖尔香港公司、温某、庞某明显具有侵犯天津米盖尔公司之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天津米盖尔公司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天津米盖尔公司商标权。对此,米盖尔香港公司、温某、庞某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并连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鉴于天津米盖尔公司的实际损失与米盖尔香港公司、温某、庞某的非法获利均难以计算,本院依法根据天津米盖尔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及米盖尔香港公司、温某、庞某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后果及其影响等情节综合确定米盖尔香港公司、温某、庞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内容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确认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在第25类注册核准使用的“牛头图形与米盖尔汉字”组合商标、“x与牛头”图形组合商标及“x”(变形)商标为驰名商标。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温某、庞某立即停止使用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驰名商标标识的行为。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温某、庞某立即停止销售标有“米盖尔”字样的地板并自行销毁尚存的侵权商标标识及侵权包装物。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温某、庞某在国家级报刊上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向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赔礼道歉,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告判决书主文,公告费用由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温某、庞某共同承担。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温某、庞某连带赔偿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六、驳回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米盖尔香港公司、温某、庞某均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1、在天津米盖尔公司的涉案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的前提下,三上诉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赔偿判决缺乏事实依据。3、上诉人温某、庞某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期间,温某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核准注册了米盖尔香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27类(地毯)申请的“米盖尔”文字商标,以此证明其销售行为不侵权。

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1、涉案商标是否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2、三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以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3、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终审判决结果和法律适用

本院认为:驰名商标应是商标权人长期以其诚实的经营活动和商品质量逐步赢得市场信誉形成的。天津米盖尔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在25类上使用x与牛头图形组合商标、x(变形)、牛头图形与“米盖尔”汉字组合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该品牌服装服饰以其高品质、款式新颖、工艺精湛的优势,逐渐在全国扩大了产品的销售范围和知名度;同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了广泛的形式多样的广告宣传和公益事业赞助活动,“米盖尔”文字商标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米盖尔”服装服饰不仅在天津市具有较高信誉和销售量,而且在全国也有一定知名度,在相关消费群中具有一定的知晓度。基于上述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案x与牛头图形组合商标、x(变形)、牛头图形与“米盖尔”汉字组合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在本案中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三上诉人认为不构成驰名商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司法解释,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构成商标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米盖尔香港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生产的地板外包装上,突出标注“米盖尔”字样和“x”商标最具特点的主体部分“牛头图形”;温某和庞某的销售范围仅在天津市,明知“米盖尔”商标在天津市的知名度,但仍销售使用他人商标的地板,并在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牛头图形”和“米盖尔”字样。三上诉人突出使用“牛头图形”和“米盖尔”商标的行为,显然是借助天津“米盖尔”服装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推销自己产品。三上诉人在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过程中,具有共同的主观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其享有“米盖尔”商标权的主张,因与本案争议无关,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审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原则,维护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信誉应当是诚实经营的结果,天津米盖尔公司在长期的市场经营中,以其良好的服装质量和商业信誉,逐步在广大消费者中赢得了信赖。米盖尔香港公司使用与天津米盖尔公司服装包装盒和手提袋相同的色彩和组合形式用于地板包装;温某和庞某在宣传资料中进行虚假宣传以及促销活动中赠与“米盖尔”衬衣的行为,均违反商业活动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其目的就是利用天津米盖尔公司的市场信誉,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出于对天津米盖尔公司的信赖,购买其产品。因此,本案三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天津米盖尔公司的商标权,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依法应责令停止。

综上,三上诉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侵权事实,三上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三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温某和庞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兵审判员:李砚芬代理审判员:李华书记员:张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