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赣中刑一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曾从其父亲手中取得鸟铳一支,并从他人手中购得鸟铳一支。2001年夏,寻乌县公安局民警在寻乌县X乡X村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时,被告人张某甲主动上缴了一支鸟铳,却将另一支鸟铳藏匿在家中。此后,被告人张某甲在未经公安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又从他人手中购买一支鸟铳。2008年12月29日,寻乌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张某甲家中搜出鸟铳二支。经鉴定,收缴的二支鸟铳均系以火药为发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且能正常使用。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人谢某某、张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物证及公安机关制作的物证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书面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归案情况说明,举报信,健康状况报告及申请报告,户籍证明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取得持枪资格,故意隐藏禁止私人持有的以火药为发动力,且能正常使用的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私藏枪支的情况,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张某甲上诉提出,其年已66周岁,患有高血压、坐骨神经痛等严重疾病,生活自理能力差,且羁押期间,主动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问题,经查证属实。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依法改判其缓刑,尽早让其回家治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与原审认定无异。原审认定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一审审理期间,寻乌县看守所及其医生出具《在押人员张某甲的健康状况报告》,证明张某甲入监时患有高血压,自述有心脏病史,近十年坐骨神经痛等症状,看守所对其进行了对症处理,但因天气和张某甲精神紧张等原因,症状得不到有效缓解。为消除危险,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让其出所治疗。其所在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也证明其身患多种疾病属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违反我国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认罪悔罪,且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其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寻乌县人民法院(2009)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张某甲的定性部分,即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撤销寻乌县人民法院(2009)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张某甲的处刑部分,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尹钟华

代理审判员刘科金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