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子余家电摩托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前民执字575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子于某电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经理。

被执行人于某某,X年X月X日生,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子余家电摩托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年9月18日作出的(2007)前速民初字第X号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子余家电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车款7200元及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07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09年5月26日被执行人于某某给付申请人车款7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速民初字第X号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

二○○九年六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黄志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