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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林某甲、林某乙、陈彬与被执行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前行执字第84号

第一申请执行人林某甲,男,69岁,汉族,前郭县人。

第二申请执行人林某乙,男,55岁,汉族,前郭县人。

第三申请执行人陈彬,57岁,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第一被执行人刘某丙,男,34岁,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第二被执行人刘某丁,男,30岁,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第三被执行人刘某戊,男,21岁,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甲、林某乙、陈彬与被执行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14日作出的(1996)灌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林某甲、林某乙、陈彬于1997年3月4日申请法院执行,1997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刘某丙给付赔偿款63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5月27日申请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6)灌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姜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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