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慧星,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嘉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一审被告:宏达车业服务广场管理委员会。
申请再审人郑州鑫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鑫达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嘉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嘉合公司)及一审被告宏达车业服务管理委员会(简称宏达管委会)返还定金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2004)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鑫达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嘉合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鑫达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鑫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慧星,嘉合公司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本院再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鑫达公司与嘉合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再审人鑫达公司一次性给付被申请人嘉合公司x元,即时履行。
二、双方一次性解决本案纠纷,别无纠葛。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双方各承担851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达
代理审判员任成飞
代理审判员胡义立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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