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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嘉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宏达车业服务管理委员会返还定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提字第9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慧星,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嘉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一审被告:宏达车业服务广场管理委员会。

申请再审人郑州鑫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鑫达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嘉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嘉合公司)及一审被告宏达车业服务管理委员会(简称宏达管委会)返还定金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2004)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鑫达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嘉合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鑫达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鑫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慧星,嘉合公司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本院再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鑫达公司与嘉合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再审人鑫达公司一次性给付被申请人嘉合公司x元,即时履行。

二、双方一次性解决本案纠纷,别无纠葛。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双方各承担851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达

代理审判员任成飞

代理审判员胡义立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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