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于200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来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于1998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生女XX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XX由被告姜某某抚养,
原告自2009年起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此款于每年1月末前一次性付清,至其十八周岁止。
三、共同财产四轮车一台、摩托车一台归被告所有。
四、债务由被告负担。
五、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来秋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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