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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甲、柳某某等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2009年3月至2009年11月(略)。

被告人郭某乙,又名郭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略)。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略)。

辩护人郭某丙,陕西华岳(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吕某某,陕西华岳(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在(略)。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丙、吕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窜至罗夫工业园与时任宏发集团石材厂保安的柳某某、郭某乙两人内外勾结,趁厂内无人之机。采取用厂内叉车铲等手段,用郭某甲的汽油三轮摩托车将宏发集团厂区内16个铁架子偷出厂区,卖至310国道边经营废品收购站的杨某某,得赃款600余元,三人平分后挥霍。经华阴市物价部门评估16个铁架子的鉴定价值为2080元。

200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伙同柳某某、郭某乙采取同样手段盗走宏发集团石材厂区内自制垃圾铁斗1个、铁架子5个,用郭某甲的汽油三轮车偷出厂区X镇X村路时翻车,后联系废品收购站的杨某某用其柴油三轮车拉至废品收购站,三人得赃款1000余元,除200元修车外其余三人平分挥霍。经华阴市物价部门评估被盗铁斗及铁架子的鉴定价值为2730元。

200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伙同柳某某、郭某乙、杨某某窜至宏发集团厂区内,采取同样手段用杨某某的柴油三轮车将两个自制垃圾斗偷出厂区,杨某某低收高卖将赃物卖至桃下新西北钢厂获利,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三人得赃款1500余元,三人平分后挥霍。经华阴市物价部门评估被盗两自制垃圾铁斗的鉴定价值为4160元。

200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伙同柳某某、郭某乙、杨某某窜至宏发集团厂区内,采取同样手段用杨某某的柴油三轮车将两个自制垃圾斗及11个铁架子偷出厂区,杨某某低收高卖将赃物卖至桃下新西北钢厂获利,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三人得赃款1800余元,三人平分后挥霍。经华阴市物价部门评估被盗两自制垃圾铁斗及11个铁架子的鉴定价值为5590元。

2009年11月22日凌晨,郭某甲伙同柳某某、郭某乙、杨某某窜至宏发集团厂区西南角,采取同样手段用杨某某的柴油三轮车将两个大切机后基座及一个机车偷出厂区,杨某某低收高卖将赃物卖至桃下新西北钢厂获利,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三人得赃款6100余元,三人平分后挥霍。经华阴市物价部门评估被盗两个大切机后基座及一个机车的鉴定价值为x元。

200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伙同柳某某、郭某乙将宏发集团库房内4片两米空心锯、6片一米空心锯片偷出厂区,藏至柳某某在华县柳某的暂住地待销赃,2010年1月23日被华阴市公安局扣押。经华阴市物价部门评估被盗4片两米空心锯、6片一米空心锯片的鉴定价值为x元。

2010年1月4日凌晨、1月6日凌晨、1月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先后三次勾结时任宏发集团保安张某某伙同废品收购站的杨某某窜至宏发集团西南车间,用杨某某的柴油三轮车先后盗得大切机后基座3个、3个、2个。共盗得大切机后基座8个,杨某某低收高卖将赃物卖至桃下新西北钢厂获利,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张某某四人共得赃款x余元,张某某共得赃款1300元,其余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三人平分后挥霍。经华阴市物价部门评估被盗8个大切机后基座的鉴定价值为x元。

综上,被告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盗窃作案9起,被盗物品的总鉴定价值为x元。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作案6起,被盗物品总鉴定价值为x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两起,鉴定价值为4810元。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作案三起。鉴定价值为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杨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多次盗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提供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交代公安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甲称第一次是在2009年11月2日下午郭某乙打电话叫的他,他不认识张某某,也不是他叫的张某某,所得赃款均已花销,对其他事实无异议。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柳某某、郭某乙、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提出11月5日、11月6日是郭某甲等将垃圾铁斗用叉车叉到厂外的石堆,他把三轮车开到石堆处,郭某甲再用叉车装上车的,他的行为均不是盗窃,他没有盗窃的意图,是郭某甲等叫他后他才去的,进到厂里是转移赃物的行为,也没有分钱。

辩护人郭某丙、吕某某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分赃,其他被告人也不认同杨某某为盗窃的共犯,只是按每斤9角的价格收购赃物,其全部行为均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郭某甲与宏发集团石材厂保安被告人柳某某、郭某乙三人预谋盗窃宏发集团石材厂的铁,2009年11月2日凌晨,三人用厂内的叉车将宏发集团石材厂厂区的16个铁架子搬到郭某甲的力之星牌汽油三轮摩托车上偷出厂区,由郭某甲开三轮车,柳某某和郭某乙开着柳某某的黑色陕x吉利自由舰轿车,一同到310国道边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将16个铁架子卖给杨某某,杨某某明知铁架子是郭某甲等人从宏发集团石材厂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付给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赃款500余元,郭某甲等三人将赃款平分后挥霍。后杨某某将16个铁架子卖给新西北钢厂,得赃款600余元。

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6个铁架子的价值为2080元。

(二)200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伙同柳某某、郭某乙用宏发集团石材厂的叉车将厂内的垃圾铁斗1个、铁架子5个,搬到郭某甲的力之星牌汽油三轮摩托车上偷出厂区,由郭某甲开三轮车、柳某某和郭某乙开着柳某某的黑色陕x吉利自由舰轿车去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在至夫水镇X村路时三轮车翻车,郭某甲联系来杨某某,杨某某用柴油三轮车将自制垃圾铁斗、铁架子拉回废品收购站,付给郭某甲等三人赃款1000余元,赃款除200元修车外其余三人平分挥霍。后杨某某把1制垃圾铁斗、5个铁架子又卖到新西北钢厂,得赃款1200余元。

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个垃圾铁斗及5个铁架子的价值为2730元。

(三)200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用宏发集团石材厂的叉车将厂内的两个垃圾铁斗搬至厂门外的原料石堆旁。郭某甲叫来被告人杨某某,用叉车将垃圾铁斗装上杨某某的柴油三轮车上,由杨某某开三轮车,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三人开着柳某某的黑色陕x吉利自由舰轿车一同到明星村口地磅处过磅。杨某某付郭某甲等三人赃款1500余元,三人将赃款平分后挥霍。后杨某某把两个垃圾铁斗又卖给新西北钢厂,得赃款1800余元。

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个垃圾铁斗的价值为4160元。

(四)被告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预谋继续盗窃,2009年11月6日凌晨,郭某甲叫来被告人杨某某,四人窜至宏发集团石材厂厂区内,用叉车将两个垃圾铁斗及11个铁架子装上杨某某的柴油三轮车偷出厂区,和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三人开着柳某某的黑色陕x吉利自由舰轿车一同到明星村口地磅处过磅,杨某某付郭某甲等三人赃款1800元,三人将赃款平分后挥霍。后杨某某把两个垃圾铁斗及11个铁架子又卖给新西北钢厂,得赃款2150元。

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个垃圾铁斗及11个铁架子的价值为5590元。

(五)2009年11月22日凌晨,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杨某某窜至宏发集团石材厂厂区西南角,用叉车将两个组合锯后基座及一个组合锯车体装上杨某某的柴油三轮车偷出厂区,和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三人开着柳某某的黑色陕x吉利自由舰轿车一同在明星村口地磅处过磅,杨某某付郭某甲等三人赃款6100元,三人将赃款平分后挥霍。后杨某某把两个组合锯后基座及一个组合锯车体又卖给新西北钢厂,得赃款7100元。

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个组合锯后基座及一个组合锯车体的价值为x元。

(六)200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将宏发集团石材厂库房内4片黑旋风φ1990锯片、6片黑旋风φ1040锯片偷出厂区,藏匿至柳某某寻找的华县X镇的一处房屋,案发后4片黑旋风φ1990锯片、6片黑旋风φ1040锯片被华阴市公安局追回,返还失主。

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片黑旋风φ1990锯片、6片黑旋风φ1040锯片的价值为x元。

(七)被告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勾结时任宏发集团保安的被告人张某某预谋盗窃,2010年1月4日凌晨,郭某甲叫来被告人杨某某,由张某某负责在石材厂西门望风,柳某某也负责望风,郭某甲、郭某乙、杨某某三人窜至宏发集团西南车间,用叉车将3个组合锯后基座装上杨某某的陕x蓝色柴油三轮车偷出厂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三人开着柳某某的黑色陕x吉利自由舰轿车和杨某某一同到明星村口地磅处过磅,杨某某付郭某甲等三人赃款6600元,郭某峰分给张某某500元,三人将剩余赃款平分后挥霍。后杨某某把3个组合锯后基座又卖给新西北钢厂,得赃款8100元。

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个组合锯后基座的价值为x元。

(八)被告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预谋继续盗窃,并告知了张某某,2010年1月6日凌晨,郭某甲叫来被告人杨某某,由张某某、柳某某望风,几人窜至宏发集团西南车间,用叉车将3个组合锯后基座装上杨某某的陕x蓝色柴油三轮车偷出厂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三人开着柳某某的黑色陕x吉利自由舰轿车和杨某某一同到台头村旁,杨某某付郭某甲等三人赃款6600元,郭某峰分给张某某500元,三人将剩余赃款平分后挥霍。后杨某某把3个组合锯后基座又卖给新西北钢厂,得赃款8100元。

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个组合锯后基座的价值为x元。

(九)201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窜至宏发集团石材厂西南车间,用叉车将2个组合锯后基座装上杨某某的陕x蓝色柴油三轮车偷出厂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三人开着柳某某的黑色陕x吉利自由舰轿车和杨某某一同到台头村旁,杨某某付郭某甲等三人赃款4400元,郭某峰分给张某某300元,三人将剩余赃款平分后挥霍。后杨某某把2个组合锯后基座又卖给新西北钢厂,得赃款5400元。

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个组合锯后基座的价值为x元。

上述事实,有郭某甲供述、郭某乙供述、柳某某供述、杨某某供述、张某某供述、柳某某证言、王某某证言、高某某证言、王某证言、范某某证言、郭某证言、陈某证言、闫某某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宏发矿业有限公司报案材料、现场指认照片、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宏发集团情况说明、罗夫派出所证明、华阴市新西北特钢公司废钢科收购废钢记录、过磅单、户籍证明信、收条等证据证明。

综上,被告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盗窃作案九起,被盗物品的价值为x元;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作案五起,被盗物品价值为x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起,价值为8970元;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作案三起,价值为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杨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郭某甲等五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柳某某、郭某乙、杨某某、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均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经查,在2009年11月6日、11月22日、2010年1月4日、1月6日、1月8日的五次盗窃中,被告人杨某某听从郭某甲等的调遣,明知郭某甲等实施盗窃而积极参与,直接到作案现场协助完成盗窃犯罪,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被告人杨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

二、被告人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

三、被告人郭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

四、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五、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

六、作案工具陕x五征农用车一辆、陕x吉利自由舰轿车一辆、力之星牌三轮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少鹏

审判员蔡静江

审判员王泉华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严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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