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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李g_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1972年7月11日,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g_,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杨某某与李某、李g_赡养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26日,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某申请再审称: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没有劳动能力及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本人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作为子女应当支付赡养费并陪护。原审部分事实未查明,故申请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李某、李g_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在支付赡养费时,同时也应考虑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及本人的基本需求等情况。杨某某有子女三人,在其子杨某已支付部分赡养费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将李某、李g_每人每月负担的赡养费从100元增加至200元,亦属适当。本案杨某某申请再审时,请求判令李某、李g_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等请求,已超出了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故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原审判决所确定的赡养费数额仍不能满足其生活、医疗等需求,杨某某可再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综上,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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