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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汴民初字第62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市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原开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原告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诉被告开封市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联营合同纠纷一案,2006年9月22日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移送我院,我院于2006年10月23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开封市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的答辩期至2007年1月4日。2007年1月5日和1月10日又经过了两次公开开庭。由于某方系联营合同纠纷,涉及往来帐目,征得双方同意后,需对双方经营期间的往来帐目进行司法鉴定。2009年2月25日河南省宋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做出。2009年3月10日、3月24日,又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2009年3月24日的开庭过程中,原告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中途退庭。2009年5月7日,双方又对河南省宋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进行了质证。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下称河南老百姓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某某、饶某等,被告开封市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下称开封百姓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委托代理人李嘉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老百姓公司诉称,原“开封市正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主动到郑州与我公司经过多次协商,于某OO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订立一份合资成立“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合同书》。约定:我公司为甲方,“正好公司”为乙方,双方共投入开办资金3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51%,计153万元,乙方出资49%,计147万元。甲方出资方式为实物(药品),乙方出资方式为现金。甲方出资应于某方确定的开业日前配送到位,乙方于某同签订10日内支付50万元到甲方指定的帐户,余额于2005年3月11日前支付到双方共同指定的帐户。合同期为五年,从2005年2月26日到2010年2月25日止。在合同履行期间或期满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为谋取商业利益使用甲方“老百姓”字样、图案、招牌以及属于某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双方应按约定缴纳资金,超出半个月不缴纳的,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外,对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履行。双方还约定了其它事项。当日和同年4月9日双方又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因故先申请开办“开封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等条件成熟后再由乙方负责变更为“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等事项。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订立后,我公司积极并如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向被告提供了申请开办公司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而被告不守信用,故意违约,逾期出资并至今未全部到位。实际经营过程中,被告采用“体外循环”的方式,单方购货和结算,致使我公司近200万元的投资至今未获取分文利润等等。

经我公司查询“开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得知,该公司是由“开封市正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我公司竟不是该公司的股东,致使我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从而使我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投资资金x.11元;2、支付配送及管理费x.18元;3、支付违约金50万元;4、解除双方订立的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5、判令被告人立即停止使用老百姓商标、图案、招牌、营业标记及管理技术;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开封百姓公司辨称,双方签订协议书后,无法直接登记为河南老百姓大药房开封店,所以先申请变更登记为开封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业仪式上有原告代表到场。原告在双方经营期间违背合同约定,竟突然撤走工作人员和药品,在撤走之前原告已起诉我公司,造成目前纠纷完全由于某告违约。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单方面违约是造成被告损失的直接原因。

开封百姓公司反诉称,双方于2005年2月26日经协商签订合资成立“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合同书一份,按约定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300万元,按投资比例承担亏损、分享利润。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有效期内,单方要求终止继续经营应于某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50万元违约金,经认可后办理结帐手续。合同签订后,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暂不能成立,为不影响开封店的正常经营,反诉人于2005年4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先申请将原开封市正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变更为开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待条件成熟后由被反诉人负责变更为“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在履行开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2005年4月28日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依据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所签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开业经营,在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中,被反诉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致使开封店严重亏损,正当反诉人为完善工商登记,将开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而多方协调积极努力时,被反诉人却突然严重违约,于2006年4月25日将其经营管理人员和药品全部撤走,擅自终止了合同。被反诉人单方终止合同等违约行为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1、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2、要求原告赔偿损失53万元;3、要求原告赔偿违约损失x.47元;4、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5、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河南老百姓公司辩称,1、被告及原告的补充协议是基于某方共同投资而订立;2、补充协议的约定是先申请成立开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而不是约定由开封市正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直接变更为开封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3、反诉人从开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的行为不具备基本条件;4、由于某告的违约,原告撤回人员,资金尚有x.11元的药款没有收回,而不是撤回了全部药款。

经审理查明,甲方河南老百姓公司与乙方开封市正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6日签订合资成立“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合同书。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300万元成立开封店,按投资比例(甲方51%,乙方49%)承担亏损风险和分享利润。甲方出资153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药品),乙方出资147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门店经营情况确定出资的实物资金在正负20%范围内浮动。合同签订10日内,乙方支付50万元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余资金于2005年3月11日前支付到双方共同指定的账户。甲方出资的药品应于某方确定的开业日前配送到位。开封店设立经营决策委员会,为店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决策机构,由3人组成,甲方指派2人,乙方指派1人。另设监事2人,双方各指派1人。开封店店长由甲方指派人员担任,会计由甲方委派,出纳由乙方委派。店长及财务负责人按经营决策委员会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服从甲方统一管理。鉴于某品是特殊商品,药品由甲方负责采购配送,质管人员必须由专业人员担任,暂由甲方派出。经营决策委员会委员、监事的报酬由经营决策委员会确定,其它人员的报酬根据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场地装修及固定资产的投资,按照老百姓大药房的统一模式进行,装修队伍由经营决策委员会决定,甲方负责提供装修方案,乙方对装修全过程进行监理,装修费用及开办费用由开封店承担,从双方出资中支付,装修费用发生异议时,提交双方认可的审计机构确认。

开封店经营的商品品种均由甲方配送中心负责采购并配送,甲方收取门店配送额2%的配送及管理费用,另因配送商品所产生的各种交通运费由开封店承担。开封店经营的商品按照甲方相关管理制度执行调剂、退货。开封店每日的营业额100%汇入甲方账户,每月底进行对帐。

开封店药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由店承担。

甲乙双方设立筹备组,指派张芳、袁某负责。筹备工作具体包括:经营场地选址、设立申请、药品监督部门的许可证申办、卫生部门的许可证申办、消防部门的验收以及其它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协调、人员招聘和培训工作、卖场设施的采购安装工作、卖场装修工作、开业庆典的组织策划工作等开办一切事项。费用列入筹办费用由开封店承担。

双方同意指定张芳、袁某为代表办理开封店开业申办登记。甲乙双方应提交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文件。

在开封店筹备期间,有关费用预算和开支,必须公开、透明,由投资各方共同确定筹备期间费用审批权限及管理划分。重大开支项目由投资各方共同研究决定。开业之日起,即参照《公司法》及遵照甲方的各项制度执行。

筹备期间帐户资金的管理由甲、乙双方指定专业的财务人员共同负责,只有在经过投资者各方共同授权人的审批并经过双方指定的财务人员核准签字后,方能使用资金。

企业标准、操作规范、管理技术规范、CI和VI标准以及其他规章制度,必须按照甲方模式操作。

员工的业务培训统一由甲方负责,培训费用由开封店承担。

甲乙双方在开封地区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他方合作开设药房。

乙方在开封地区范围内不得有进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零售或与他人联营零售行为。

合作期满或发生经营亏损等原因,造成开封店无法继续经营,其所经营的商品,依GSP规范要求,按进价退回甲方。

开封店承担甲方派出人员适当的管理费用,具体标准为:开店筹备期间至开业后30天内,甲方派出协助人员所发生的差旅、招待等费用。日常营运中甲方相关协作人员的差旅费由开封店承担。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与开封店无关。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债权债务,乙方不承担甲方的债权债务。乙方及其指派在开封店任职的人员,不得将开封店及甲方有关经营管理技术及信息、客户名单、采购网络等商业秘密公开、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为了提高甲方任职总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其潜能的最大发挥,在任职期间给予总经理开封店纯利润百分之五的利润分红。

本合资合同期限为五年。从2005年2月26日至2010年2月25日止。期限届满前60天经双方同意应办理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者,期限届满本合同自然失去其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单方要求终止继续经营,应于某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50万元违约金,经认可后办理结帐解约手续。

在合同履行期间或期满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为谋取商业利益使用“老百姓”的字样、图案、招牌以及属于某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

本合同各方不按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不按约定缴纳应投资金,应当向已足额缴纳投资的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对方损失的部分。本合同各方应按约定缴纳资金的时间缴纳资金,对于某出半个月不缴纳的,除按前款进行违约责任追究外,对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资合同。本合同各方认缴投资后,擅自终止履行合同义务或因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向履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对方损失的部分。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附协议,该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投资不足以符合经营需要时,按各方登记出资比例追加,即甲方51%,乙方49%。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开封店已不能体现本合同各方原本意愿或因政府原因使开封店不能设立时,经全体协商,可终止本合同履行,所耗费用由各方按约定投资比例承担。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河南老百姓公司盖章、签字。开封市正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盖章、签字。

同日,河南老百姓公司与开封市正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原正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及商品经双方审计核实签字确认后按甲方公司财务有关规定折扣最后数据作为入股资金,不足部分以现金形式由乙方投入。合同期间,每季度通报一次财务状况情况。双方盖章签字。

2005年4月9日,河南老百姓公司与开封市正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河南老百姓大药房开封店不能成立,经双方协商先申请开封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待条件成熟由乙方负责变更为河南老百姓大药房开封店。

开封市正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及商品经双方审计核实签字确认后按甲方公司财务有关规定折扣最后数据作为入股资金,不足部分以现金形式由乙方投入。

为了不影响开店速度甲方暂定(有待双方审计核实)乙方提供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现金购进商品(见附件清单)共计57万元作为入股资金,不足部分以现金形式由乙方于2005年4月15日之前打入下列指定帐号(见财务部通知)。

合同生效后,经甲方财务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直接从乙方入股资金或利润中剔除。乙方提供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票据者(总价值22.5万);现金购进商品出现债务问题者(总价值25万);装修以及软件等一次性补偿9.5万。

甲、乙双方根据所占股份比例承担亏损和分享利润。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盖章、签字。

出租方(甲方)开封织带厂,承租方(乙方)河南老百姓公司于2005年3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将座落于某府西街X号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乙方在该房屋经营医药超市。租期伍年,自2005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止。年租金20万元,租金按半年支付一次,每半年租金为10万元。甲方应于某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双方还规定了其他事项。双方盖章签字。

2005年3月3日甲方开封织带厂,乙方河南老百姓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原租期不变,其中2007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租赁期间内,如因政府行为或企业改制导致产权变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条款,需提前终止原合同的,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双方还规定了其他事项。双方盖章签字。

2004年10月11日开封市正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被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有自然人股东三人李×、张××、袁×,货币出资100万元。经营地点开封市X街X号,租用开封织带厂房屋。法定代表人张新春。

2005年4月13日,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开封市正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变更为开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二人张××、袁×,货币出资100万元。法定代表人由张新春变更为谢某某。

2005年3月12日,开封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主要内容:增租开封市X街X号东原“百味苑饭店”营业面积740㎡,原正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营业面积360㎡,共计1000㎡与河南老百姓大药房联合经营。将开封市正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开封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原河南老百姓大药房谢某某。企业负责人变更为原河南老百姓大药房范志雄等。张新春、袁某两股东签字;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盖章;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2007年7月20日,开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变更为开封市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街X号,法定代表人袁某,注册资本2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又查明:2005年4月28日,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开业。

2005年3月21日,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任命书。主要内容为:任命王江涛为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见习防损课长职务;王莅为见习收银课长职务;张展为见习西药课长职务;李风举为见习中药课长职务;另借调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大石桥商管课课长桂继良暂代理开封店商管课课长职务。以上人员任免生效日期为二OO五三月二十五日。

2005年5月1日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关于某整文员编制的通知,主要内容为:致大石桥、健康路店、开封店: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为了方便考核,理顺管理程序,经请示批准,将各门店的文员的编织权划到人力资源部。工资、档案业务指导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5年10月6日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关于某封店参与代领、发放、滥用代金券套取公司现金及在活动期间私自出售限购商品人员的处理决定(豫百药函[2005]X号)主要内容为:开除两人,劝退九人,罚款两人。加盖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公章。

2005年10月9日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文件(豫百药字第X号)。关于某永发、张芳职务任免的决定。主要内容为:各部门(门店):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任命赵永发为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代店长,免去其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质管部副主管职务;同时免去张芳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店长职务,调回公司总部另行安排工作。以上人员任免生效日期为二OO五年十月九日。

2005年4月22日,工商管理专用票据(票号x),变更登记费100元,工本费10元,计110元,由张芳签字报销。

2005年12月1日,工商管理专用票据(票号x),变更费100元,工本费10元,计110元,由赵永发于2005年12月2日签字报销。

2006年4月12日,河南老百姓公司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封市百姓公司,2006年4月13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2006年4月25日,河南老百姓公司撤出河南老百姓公司开封店。

河南省宋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某开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出资及经营期间盈亏情况的鉴定书及补充说明,主要内容为:双方共同出资情况:1、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配送给开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272万元,按协议约定应有153万元作为出资,但帐面反映实际将配送药品记入“内部往来”和“药品”科目,并未列入实收资本。开封老百姓帐面也记入了内部往来,未进行有关出资认定的验资审核程序。2、开封老百姓是由河南老百姓和开封市正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协议拟共同出资300万元建立。实际是在2005年4月13日通过变更开封正好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照协议,应由河南老百姓和开封正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

开封正好公司分别在2005年4月、5月通过:现金84万元、待摊费用18.6万元和其他应付款16万元,增加实收资本118.6万元。待摊费用和其他应付款未附原始单据。开封老百姓也没有进行有关出资认定的验资审核程序。

共同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根据开封老百姓提供的账目,自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30日,累计亏损x.61元,其中:营业收入x.63元,营业成本x.14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x.45元,其他业务利润1156元,其他支出1156元,营业外收入9510.28元,营业外支出150.05元,营业费用x.88元。

营业费用中已摊销长期待摊费用x.13元。长期待摊费用自2005年4月至2005年8月31日累计增加x.96元,在入账时未附发票及其他相关依据的金额为x.00元,可以在期间内摊销的金额为x.96元。账内多摊销长期待摊费用x.17元,作为利润调整后账面累计亏损x.44元。

根据双方提供的财务资料,逐项核对的情况:

截止2006年4月30日,双方往来账目金额相同的项目:

由配送药品形成的应收应付货款发生额均为x.82元(其中包括药品出资153万元);由河南老百姓拨付开封老百姓的资金形成的款项均为x.41元;由开封老百姓上交营业款形成的已收回款项均为x.94元。上述三项金额双方一致,余额为开封老百姓未上交河南老百姓待售药品款项x.29元。

截止2006年4月30日,双方往来账目金额不同的项目:

河南老百姓代开封老百姓收款x元,与开封老百姓账面记录x元,差额x元。是河南老百姓于2006年4月收款入账,而开封老百姓账务未记录造成。

河南老百姓代开封老百姓支付费用x.72元,与开封老百姓账面记录x.72元,差额x元。原因是河南老百姓将2006年4月份以后支付费用记入造成,具体明细为:退还保证金x元、起诉开封老百姓的律师及诉讼费x元、企划费2879元、制作费360元、健康时报5304元、办公用品379元和招待费3158元。

河南老百姓计提应收配送管理费x.71元,与开封老百姓账面记录x.03元,差额x.68元。原因是开封老百姓未提取2006年1月至2006年4月配送管理费(如果提取又要影响累计盈亏)造成。

鉴定意见:1、据河南老百姓账面反映河南老百姓拨付药品153万元,记入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开封店,并入拨付药品核算,开封老百姓也记入药品和内部往来;据开封老百姓账面反映开封正好公司通过现金出资84万元,记入实收资本;因为均未履行相关的出资审验手续,所以都无法确定。2、在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账面累计亏损x.61元,调整由于某期待摊费用在入账时未附发票及其他相关依据使营业费用多摊销长期待摊费用x.17元,调整后累计亏损x.44元。

补充说明的主要内容:河南老百姓2005年3月8日第X号凭证记录开封正好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河南老百姓50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开封店”。2005年3月31日第X号凭证反映,河南老百姓通过农业银行郑州商都支行无折存款,支付现金给开封店40万元。2005年4月26日第X号凭证反映河南老百姓通过农业银行郑州商都支行无折存款,支付现金给开封店10万元。以上业务均通过减少“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开封店”核算。

还查明:双方投入开封店的资金、药品、资产情况

河南老百姓公司投入开封店药品价值,由配送药品形成的应收应付货款发生额为x.82元(注:应扣除开封正好公司库存药品价值x.55元)。河南老百姓实际投入开封店药品价值x.27元。

河南老百姓公司拨付开封店的资金形成款项为x.41元。

河南老百姓公司代开封店支付费用x.72元。

以上,河南老百姓公司共计投入开封店药品和现金形成的款项是x.40元。

开封正好公司2005年3月7日汇入河南老百姓公司50万元,用途转款。

2005年4月30日(两笔)、5月13日开封正好公司向开封百姓公司投入3万元和28.4万元、2.6万元,名称投资款。

张芳2005年5月21日签字的五张应报未报的票据,金额为x元。

开封百姓公司投入现金x元,双方无异议。

2005年4月14日,开封正好公司库存药品列表,共计40页,金额为x.55元。

对开封正好公司的库存药品投入x.55元的认定。王××证明,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开业前,已对开封正好公司的库存药品进行了造册清点、封箱、放入库房、单子是采购部拉的单子。张×证明,有一个清单清点后封存,两把锁,一把由正好保管,一把由老百姓保管。双方2005年4月9日的补充协议,第四条(2)也表明存在有开封正好公司的库存药品,且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就在开封正好公司的原营业场所经营。两位证人又均是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委派的课长,尽管双方对开封正好公司的库存药品没有签字,证言是可信的。

开封正好公司装修以及软件等一次性补偿9.5万。

对开封正好公司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撤出后,上述物品均留下交由开封百姓公司使用。

原开封正好公司的装修被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的装修所取代,现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已被折除,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的装修也不复存在。

以上,开封百姓公司向开封店共投入资金、药品、开封正好公司装修以及软件形成的款项是x.55元。

又查明:双方收回资金情况

河南老百姓公司收回的款项为x.94元。

河南老百姓公司代开封店收回的款项x元。

以上河南老百姓公司收回的款项共计x.94元。

收回金额x.94元减去投入款项x.40元余数是-x.46元。

开封百姓公司截止到2006年4月25日,有银行存款1035.38元、现金x元。共计x.38元。

2006年4月25日的库存为x.55元。

以上,开封百姓公司共计得到药品和现金x.93元。

收回金额x.93元减去投入款项x.55元余数是-x.62元。

又查明:河南老百姓公司应收取的配送管理费

河南老百姓公司实际投入开封店药品价值x.27元。按配送额的2%收取应为:x.27元×2%是x.63元。河南老百姓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为x.18元。

河南老百姓公司收款的余数-x.46元减去应收取的配送管理费的诉讼请求额x.18元,余数是-x.64元。

综合情况是:河南老百姓公司亏损x.64元。开封百姓公司亏损x.62元。双方联合经营开封店按实际发生额亏损x.26元。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河南老百姓公司51%,开封百姓公司49%。),河南老百姓公司应摊亏损x.80元,开封百姓公司应摊亏损x.46元。河南老百姓公司应拿出x.16元(计算依据是应摊亏损x.80元减去亏损x.64元)。开封百姓公司应得到x.16元(计算依据是应摊亏损x.46元减去亏损x.62元)。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基于某方在合作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店没能成立,但双方实际进行了合作经营。在申请由开封正好公司变更为开封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时,双方都是明知的,只是双方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审验等手续。结合双方在实际经营中亏损的现实,从有利于某纷的解决上看,按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双方分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盈亏是适当的,这也符合双方协议“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开封店已不能体现本合同各方原本意愿或因政府原因使开封店不能设立时,经全体协商,可终止本合同履行,所耗费用由各方按约定投资比例承担”的约定。双方联合经营开封店实际发生额亏损为x.26元。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河南老百姓公司应摊亏损x.80元,开封百姓公司应摊亏损x.46元。河南老百姓公司应拿出x.16元弥补开封百姓公司应摊亏损以外的实际投入损失(已将开封百姓公司应支付河南老百姓公司配送管理费的金额计算在内)。

原告河南老百姓公司要求被告开封百姓公司支付配送管理费的诉讼请求,缘于某方的协议约定,按照河南老百姓公司实际投入药品价值的2%计为x.63元,河南老百姓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为x.18元,开封百姓公司应予给付(此项费用已计算在内)。

就本案而言,双方已无实际继续履行合资开办“开封店”的必要,应解除双方订立的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

开封百姓公司现已迁至开封市X街X号经营,2007年7月20日,开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也变更为开封市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封百姓公司应停止使用“老百姓”商标、图案、招牌、营业标记及管理技术。

双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开封店”未能成立,有双方明知的在工商管理部门无法进行工商登记的客观原因;也有双方未能最终申请“开封店”的主观原因,这从由赵永发于2005年12月2日签字报销的2005年12月1日的工商管理专用票据,也能看出。在近一年的实际履行中,双方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都希望协议能很好地履行下去,双方都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双方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都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双方订立的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

二、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开封市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损失x.16元。

三、开封市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某决生效后,停止使用“老百姓”商标、图案、招牌、营业标记及管理技术。

四、驳回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开封市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河南老百姓承担x元,开封百姓承担97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河南老百姓承担7732元,开封百姓承担7428元。河南老百姓多承担2048元,在双方依生效判决给付时,由开封百姓支付给河南老百姓。鉴定费x元,河南老百姓、开封百姓各承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某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生禄

审判员宋自学

审判员鲍焕英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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