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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军、贺四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立刑监字第15号

贺军、贺四军:

你们二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提出申诉。你们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原判定性不准、事实不清。

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判在认定事实、案件定性及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们二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有你们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现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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