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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张某甲诉松原市东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某某确认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初字第3741号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告松原市东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延平,黑龙江省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编号x。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松原市东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某某确认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23日,我与被告松原市东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该公司用新营业楼内的53个店铺折抵欠我的全部债权,但该公司将店铺交付给我后却拒不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诉请人民法院确认我与松原市东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判令二被告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因原告张某甲始终未到庭,故本院无法确认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委托权限的真实性,也无法核实本诉是否是张某甲真实的诉讼意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加民

代理审判员杨文刚

代理审判员姚春媛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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