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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漳信用社诉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牟民初字第594号

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漳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X乡X村。

代表人郭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社副主任。

被告李某某,男,46岁。

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受理了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漳信用社与被告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日,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约定的月利率为7.2‰。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8月28日前返还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漳信用社借款三万元;

二、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7月28日前支付自2006年12月27日至2009年7月28日的三万元借款的利息,下余利息到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漳信用社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冉满仓

代理审判员李某召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常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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