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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与周某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温民三初字第191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商务印书馆,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庆浩,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系柳市学者书店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经营地址浙江省乐清市X镇X路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务印书馆与被告周某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务印书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务印书馆撤诉。

本案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705元由原告商务印书馆负担。

审判长高兴兵

审判员白海玲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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