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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执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冯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日作出(2001)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一男孩归原告扶养,被告每年年末给付抚养费4000元(至十八岁止)。三、家庭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分得二套行李,个人衣物归个人。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给付2007、2008年度抚养费8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09年3月31日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有的位于广太乡X村二社的承包田2.8亩,2009年4月7日对冯某某所有的位于广太乡X村二社的承包田2.8亩进行公开拍卖,无人竟卖。同日将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有的位于广太开发区X村二社的2.8亩承包田经营权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7年止,每年作价1000.00元计8000.00元,裁定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抵偿2007、2008年度子女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1)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确定被执行人给付2007、2008年度抚养费8000元的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明海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代理审判员张洪新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于昊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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