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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蓝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光明皮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温民三初字第165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温州蓝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兰加余,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光明皮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蓝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光明皮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区分局企业登记资料库中没有“广州市光明皮具有限公司”,而原告又无法提供广州市光明皮具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材料,故不能确定原告所诉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X区X镇X路X号的广州市光明皮具有限公司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州蓝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温州蓝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帐号398-(略))。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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