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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原审被告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湘银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朝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客服部经理,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澳华工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淑蓉,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原审被告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前赔付何某某经济损失x元,赔付马某某1000元。

二、原审被告马某某自愿赔偿何某某4000元(该款已全部支付)。

三、各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相互主张权利。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何某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卫中

代理审判员杨立辉

代理审判员彭德华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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