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邸某甲与邸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通民初字第12856号

原告邸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岩,北京市通州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邸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域阳鑫达科贸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略)农民,住(略)。

原告邸某甲(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邸某乙(以下简称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爱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岩,被告邸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养父子关系,双方于1996年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此后原告继续对被告夫妻尽赡养义务。2002年4月8日,被告与原告达成书面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家承包的北小营村西将家坟3.4亩土地的经营权转给原告,由于原告不居住在本村,承包地暂由被告代为管理,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将承包地转租他人。并约定了承包地的投资情况等其他事项。但是被告违反上述约定,于2004年私自将原告的承包地租给他人并且收取了他人交付的租金。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并在承包地上投资,自己理应享有承包地的经营收益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于2002年4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2、确认原告享有位于通州区X镇X村西将家坟3.4亩承包地的收益权;3、被告支付已收取的土地租金x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2002年4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协议的“邸某乙”的签字、指纹及村委会的公章均不认可。即使该协议是真实的,但该协议从程序上、内容上均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协议无效;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养父子关系。1996年10月29日,经本院审理并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

2000年4月1日,被告与(略)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小营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薛家坟土地3.4亩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共30年,即自2000年4月1日至2030年4月1日;承包费为每亩每年67.62元;被告在承包期内对所经营的土地转包转让,也可交给集体,但必须在交齐当年的承包费后,一个月前向集体提出申请。必须在村委会的监督下办理转包转让手续。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02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于养母梅品荣去世,养父邸某乙年老多病,自愿将北小营村西将家坟承包地3.4亩经营权转给儿子邸某甲;由于养子邸某甲不在同一村居住,现由养父邸某乙代为管理。但未经儿子书面同意,养父不允许将承包地转租;承包地全部投资是养子邸某甲投的,包括葡萄苗、水泥杆180根、小松树(两年龄)4800棵、铁丝及每年的化肥、农药等。该协议加盖了“(略)民委员会”的公章。2008年8月,在另案审理中,被告否认上述协议书上的指纹的真实性,并申请对该指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上“邸某乙”签名字迹处的红色指纹印是被告右手食指指纹印。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由对该协议书上加盖的北小营村委会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进行鉴定。受本院委托,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京民司鉴[2008]文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上盖印的“(略)民委员会”印文与样本上盖印的(略)民委员会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另查:2002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后,本案诉争的3.4亩土地由被告经营管理,种植葡萄。

2004年1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边立新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略)(以下简称北小营村)西将家坟地3.4亩租赁给边立新,租赁期限为26年,租金为每年4000元。

同年8月,北小营村X村民进行土地确权,将上述涉案土地确权给被告,并向被告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再查:被告只有北小营村西薛家坟一块土地,即本案诉争的3.4亩土地。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协议书,华夏物鉴中心[2008]痕检字第X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租赁协议,京民司鉴[2008]文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本院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于2000年4月1与北小营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包北小营村薛家坟土地3.4亩。2004年,北小营村委会又将上述土地确权给被告,故被告对北小营村薛家坟土地3.4亩享有承包经营权。2002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上述土地转让给原告。被告对该协议上的指纹及北小营村委会的公章提出异议。经鉴定,检材上“邸某乙”签名字迹处的红色指纹印是被告右手食指指纹印,检材上盖印的“(略)民委员会”印文与样本上盖印的(略)民委员会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据此,本院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由于协议中对土地流转期限未作出明确约定,故被告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协议。2004年1月1日,被告在未与原告解除协议的情况下,又与案外人边立新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本案诉争的3.4亩土地出租给边立新。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自2004年1月1日起,原、被告双方之间协议的履行效力终止,原告对上述土地不再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收取租金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邸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邸某甲负担(已交纳)。

鉴定费二千元,由被告邸某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爱农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可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