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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9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4年7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季某、胜某某,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8)南刑三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交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和适用法律不当,系从犯,有自首、立功情节,量刑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刑三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宣学伟

代理审判员张兆青

代理审判员郑凯乐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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