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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0年6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付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4日18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本人的车牌为豫17/x福田雷沃收割机,在朱里镇X村委杨庄村北麦田里,收割麦子倒车时,将被害人杨××挤到一农用车斗上,致被害人杨××当场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车牌为豫17/x福田雷沃收割机,在朱里镇X村委杨庄村北麦田里收割麦子,在倒车时将被害人杨××挤到一农用车斗上,致使被害人杨××当场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刘某某与被害人的儿子杨××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x元整,取得被害人杨××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0年6月14日他开着自己的收割机在朱里杨庄割麦子,这块地是南北方向的,地北头是东西方向的河堤,南头是东西方向的路。他割的第三家的麦子主家开了辆农用四轮车斗,车头是朝北在东边割了麦的地里站着。他把麦子割完后收割机头是朝南的,他把收割机向后倒倒,让收割机和车斗并排站在车斗西边,紧挨着车斗,把收割机仓里的麦子卸到车斗里。卸完后他把收割机向西南方向往前开开,又向左打方向让车向后倒倒,想把收割机调的头朝西,就在他向后倒车车头即将朝西调直,他用脚踩着刹车停止倒车并准备挂前进挡时,旁边的人大声吵,说后面撞着人了。当时他没有看见,也没有感觉到他的收割机后面撞着东西了,他赶紧把车向前开一点停下来。他从收割机上下来看见四轮车头朝南,几个人从车斗西边抬着一个老头往路上走,当时有人拨打了120,他的车倒车时有语音提示,他根本没有想到后面会有人。

2、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14日晚上19点多,他和杨××在他们村北边的麦地里等联合收割机,当时联合收割机正在杨××家的麦地里收麦,他和杨××就站在杨××家的麦地南头的四轮车旁,杨××开着四轮车调了下头,车头朝南,他和杨××站在四轮车西面,趴到车厢处看车厢内的麦粒咋样,当时杨××在他北边,他俩比较近,他听到杨×ד啊”了一声,就忙去看杨××。他看到收割机又倒了回来,刚好撞到杨××的身上,把杨××挤到四轮车车厢和收割机之间了。旁边的人乱喊那个司机,那个司机才把车往西面开了一段。后来有人拨打了120,40多分钟后医生来了,说人不行了,他们村委主任杨竖举就打电话报了警。

3、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14日下午他开着四轮车到地里去等联合收割机,杨××和杨××就在他的四轮车西边,他在四轮车上坐着。他看见收割机对着他的四轮车斗西边往东倒,当时,收割机倒车的速度比较快,在他四轮车斗西边朝东站的杨××来不及躲,就被收割机的尾部挤到四轮车西边的车帮上了。他赶紧喊司机把车往前开一点,有一两分钟司机把车往前开了一段距离,他当时就打了120。等了好大会,救护车过来后医生说人已经不行了。

4、证人杨××的证言,证实他是被害人杨××的儿子,2010年6月14日下午,张某某开着联合收割机收麦子,他父亲和杨××在杨××的四轮车斗西边站着。张某某突然从西面倒车,把他父亲挤在收割机的尾部和四轮车斗之间,之后他拨打了120急救。

5、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14日下午6点多,杨××说杨××被收割机碰着了,让他帮忙去看看,当时他没有带医疗设备,杨××的瞳孔已经散大了,几乎没有脉搏,听说是被收割机撞的,当时他不在现场。

6、证人张××的证言,证实他帮张某某开收割机,2010年6月14日,他看到张某某开着收割机倒车倒到一个四轮车斗上了,等张某某把车往前提后他才发现撞着人了。

7、证人杨××的证言,证实他当时不在现场,他侄子杨××给他打电话说,他三哥杨××被收割机撞了,他到出事地点,杨××已经不行了。

8、证人郭××的证言,证实杨××是她三叔,2010年6月14日下午,她正和别人说话,听到有人喊“快点”她看见收割机挤压着杨××的背部,旁边的人大声喊让收割机往前走,司机好像挺听不见。过一会收割机往前走了一段,杨××被人扶了出来,过一会就死亡了。

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她家有台雷沃联合收割机,张某某开车出事的时间她没有看见,听到别人吵吵她才知道她丈夫开着收割机出事了。

10、协议书,证实被害人杨××的儿子杨××与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x元整。

11、收条,证实被害人家属收到被告人家属赔偿款x元整,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12、保证书,证实被害人的儿子杨××保证不再追究张某某的任何刑事责任。

13、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刑)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卷一p8-10),证实被害人杨××系腹部受外力作用致使肝脏破裂,腹腔内大量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联合收割机作业的过程中,未注意驾驶安全,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致使被害人杨××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李祯

审判员郭建刚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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