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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鸿伟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刑一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新郑市新建办东城路X号。2008年9月20日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军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鸿伟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自2008年初准备做蝴蝶制品生意,并在淘宝网使用“纸币网”的用户名从赵学文(网名‘蝴蝶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几十枚喙凤蝶和金裳凤蝶标本后,马某某建立网站,使用虚构的“河南天工工艺品公司”名义,销售蝴蝶制品,同时马某某本人或指示其雇员将蝴蝶标本照片及英文名称、价格单上传到易趣购物国际网站,通过电子邮件与国外客户进行商定蝴蝶品种、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和邮寄地址,并使用其在贝宝上的美元帐户进行收款,以谋取非法利益。

2008年7月14日至8月3日,马某某在未取得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证明书的情况下,分别以x、x、x的名义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匈牙利、芬兰、英国等国家寄出国际航空挂号信10封,内装26枚蝴蝶标本。2008年7月25日、2008年8月8日,郑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将上述蝴蝶标本查获。经价格认证,26枚蝴蝶标本总价值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认定走私价格过高。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系犯罪未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自2008年初准备做蝴蝶制品生意,购买了有关书籍并上网向他人请教,对蝴蝶品种进行了解,后马某某在淘宝网使用“纸币网”的用户名从赵学文(网名‘蝴蝶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几十枚喙凤蝶和金裳凤蝶标本。马某某租用服务器空间,建立了WWW.x—x.com网站,使用虚构的“河南天工工艺品公司”名义,销售蝴蝶制品;同时马某某本人或指示其雇员将蝴蝶标本照片及英文名称、价格单上传到易趣购物国际网站,马某某通过电子邮件(邮箱x@x.com)与国外客户进行商定蝴蝶品种、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和邮寄地址,并使用其在贝宝上的美元帐户进行收款。

2008年7月14日至8月3日,马某某在未取得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证明书的情况下,分别以x、x、x的名义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匈牙利、芬兰、英国等国家寄出国际航空挂号信10封,内装26枚蝴蝶标本。2008年7月25日、2008年8月8日,郑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将上述蝴蝶标本查获。经价格认证,26枚蝴蝶标本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08年过完春节后,经朋友介绍其给马某某当文员。马某某在家中装了3台电脑,连上网,在网上卖蝴蝶标本。马某某把蝴蝶标本的照片拍好后,其负责编辑一下图片按照马某某提供的资料,把蝴蝶标本的名称、价格上传到ww.x.com网上,其实其传的照片并不多。还打印了一些东西,主要是人名、地址,记得比较清楚的有个中文拼音名字“x”。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其寄往国外的蝴蝶标本是其从淘宝网上买的。今年春节过后,其决定用蝴蝶加工工艺品画、书签等东西卖。今年6月份,其在淘宝网上看到一个叫蝴蝶王某的卖家,上传的有不少蝴蝶图片,觉得有些蝴蝶的颜色挺好看,就订购了两种,就是被海关扣的这些。买的是标本,黄黑颜色的大概是五块、八块一只,绿颜色的大概是将近20块钱一只。今年春节后,其看到蝴蝶工业品市场很好,作成画可以卖,然后去山东济南学习作工业品方面的知识,去新华书店买了《中国蝴蝶志》,另外还在网上向别人请教,声称是河南天工工艺品公司,没有注册。其负责采购蝴蝶货源。往国外卖的蝴蝶收款在其贝宝(x)的美元帐户。最早是大概七月份开始往国外寄的。

其先上淘宝网,陆续从“蝴蝶王某”用户的网上商店里买了有金带凤蝶、金裳凤蝶等四、五十只左右,一共花费了有一千多块钱。通过和蝴蝶王某用淘宝旺旺聊天,把需要的品种、数量价格谈好,再用淘宝支付宝直接给蝴蝶王某付款。

其在网上买的网站空间,好像是50M空间,一年服务费几十元人民币,域名:www.x-x.com(地球生物)也是其买的。网站内容是其编的,网页设计是其在网上找的模版,自己加进去的内容。英文、日文内容是其从网上找的类似网站,复制、粘贴过去的。在eaby(易趣)网站用户名是x--x,也用这个用户名销售蝴蝶标本。另外,其还通过www.x-x.com网站上其留的邮箱和国外客户取得联系,商谈买卖蝴蝶标本的事,包括照片、价格、邮寄地址。用eaby的x收款,收美元,但是如何把美金转换成人民币,到现在其还没有收到国外客户买蝴蝶的钱。26枚蝴蝶标本都是其亲自去新郑市邮政局寄的。与证人刘某乙证言购买、在网上买卖蝴蝶标本的情节印证一致。

3、郑州海关普通包裹查验作业单、郑州海关缉私局扣押物品清单、以x、x、x寄往美国、墨西哥、加拿大、芬兰、英国、匈牙利等国家的航空信函、马鸿伟寄往上述国家的邮件照片。郑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由新郑寄往美国、墨西哥、加拿大、芬兰、英国、匈牙利等共10封挂号信,内装蝴蝶标本26枚,寄件人未向海关申报。新郑市邮局出具的邮寄单据复印件,与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向国外邮寄蝴蝶标本的情节印证一致。

4、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郑州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马某某没有取得喙凤蝶、金裳凤蝶及其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5、郑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WWW.x-x.com网站的所有人系马某某。

6、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电子证据检查报告、从互联网调取的被告人马某某淘宝网阿里旺旺聊天记录:证实马某某对金带凤蝶属保护动物知情,多次购买金裳及金带凤蝶并使用支付宝付款的事实。

7、马某某互联网邮件、交易记录及对照翻译件:证实了马某某在互联网上联系买家,出售蝴蝶、昆虫制品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达非法牟利之目的,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认定犯罪数额过高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蝴蝶制品26枚,犯罪数额的认定有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动物鉴定报告书和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证实,故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某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某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互联网与国外客户进行珍贵动物制品买卖,并将走私物品交送邮局邮寄,且收取了对方货款,其走私行为已完成,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某在侦查机关要求其到案说明情况时,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达x元,依法应予惩处。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马某某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孟沛

审判员左建功

审判员张清平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常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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