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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徐某某、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刑终字第171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3月19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抓捕,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3月12日经(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30日被(略)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2月6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3月12日经(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略)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3月12日经(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4月1日被广州东莞市X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115-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不服,以打架了但没有抢劫等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郭某某服判,未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7)淮刑初字第115-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香云

审判员王英君

审判员庞巍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曹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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