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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包某某与被上诉人各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商民终字第10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某某,又名包某理,男,1951年7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各某某,男,1952年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毛红庄,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包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各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各某某于2002年8月22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日作出(2002)永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包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需以另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于2003年11月3日中止本案的审理。2009年6月25日,包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包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用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包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庞伟涛

代理审判员周永辉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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