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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母某某、翁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母某某,女,1980年3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某某,男,1972年1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磊,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1970年5月出生。

上诉人母某某、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某某于2009年1月5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母某某、翁某某偿还饲料款7700元,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母某某、翁某某不服原判,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母某某、翁某某、委托代理人葛磊,被上诉人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周某某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母某某、翁某某的上诉理由亦不再进行评判,但一审案件受理费用不因周某某的撤回起诉而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周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母某某、翁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周某辉

审判员戴蕙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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