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向某、张某盗窃案

时间:2005-1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奉刑初字第412号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奉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微省肥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市公安局看守所。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向某、张某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1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向某、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6月初,被告人孙某、向某在本市X街道方桥机电配件厂盗得铜阀杆半成品2300只,价值人民币(略)元。同月10日,被告人孙某、向某、张某又在该厂盗得铜阀杆半成品4223只,价值人民币(略)元。公诉机关并向某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以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向某、张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向某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孙某、向某辩称在2005年6月初他们盗得的铜阀杆半成品没有1900只,而只有90公斤左右(近1000只)。其它没有意见。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向某窜至本市X街道方桥机电配件厂,采用爬窗等作案手段,盗得该厂的铜阀杆半成品90公斤左右,价值人民币4300余元。

同月1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向某、张某窜至该厂,采用翻墙等案手段,盗得该厂的铜阀杆半成品4223只,价值人民币(略)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周建辉关于在2005年6月其厂两次失窃铜阀杆半成品的陈述;2、证人丁武义关于2005年6月10日夜有三男子要求他装运一批货,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证言;3、本市公安局的财物扣押清单和被害人周建辉的领条,证实铜阀杆半成品4223只已被追回的事实;4、被告人孙某、向某、张某的户籍证明,分别证实被告人孙某出生在1986年4月14日,被告人向某出生在1987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出生在1985年12月5日;5、本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两种铜阀杆半成品每只单价认定的价值;5、被告人孙某、向某、张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向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在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向某于2005年6月初在本市X街道方桥机电配件厂盗得的半成品铜阀杆认定数量为2300只的证据不够充分,本院难以支持,对被告人关于只盗得90公斤左右的辩解予以采纳。价值人民币(略)元,因证据不充分,指控难以成立。对被告人孙某、向某、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向某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08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07年6月9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08年6月9日止)。

罚金均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曹岳勇

审判员邬剑红

人民陪审员葛国华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陆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