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刑二终字第43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株荷刑初字第X号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2002年12月至2003年2月,被告人段某某参与盗窃9次,盗窃价值x元,其中未遂1次,价值4958元。据此,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段某某上诉提出“具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系未成年人、从犯;犯罪过程中有未遂的事实,到案后悔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犯罪时离目前已有六七年之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改判缓刑”的理由。

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12月至2003年2月,被告人段某某参与盗窃9次,盗窃价值x元,其中未遂1次,价值495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2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张文超(已判刑)纠集李某某(已判刑)、段某某携带剪丝钳窜至中铁五局电化四段某公室,采取翻墙手段某走院内存放的LGJ-240/30Q钢芯铝绞线60余米(经株洲市荷塘区物价局鉴定价值948元),后销赃得款250余元,段某某分得50元,张文超、李某某各分得100元。

2、2002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张波(已判刑)纠集李某某、张文超、段某某携带剪丝钳窜至中铁五局电化四段,采取翻墙入室的手段某走该公司仓库内存放的2×10铝芯电缆线490余米(经株洲市荷塘区物价局鉴定价值4900元),后销赃得款850余元,张文超、李某某、段某某各分得200元,张波分得250元。

3、2002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张波纠集李某某、张文超、段某某携带剪丝钳窜至中铁五局电化四段,采取翻墙入室手段某走该公司仓库内存放的2×10铝芯电缆线360余米(经株洲市荷塘区物价局鉴定价值3600元),后销赃得款620余元,张文超、李某某、段某某各分得150元,张波将其余赃款挥霍。

4、2003年1月26日晚上,张波纠集李某某、张文超、段某某窜至中铁五局电化四段,采取翻墙入室手段某走该公司仓库内存放的13纤维袋角铁约700斤(经株洲市荷塘区物价局鉴定价值700元),后销赃得款300元,张波等人将赃款挥霍。

5、2003年1月28日晚上,张波纠集李某某、段某某携带剪丝钳窜至中铁五局电化四段,采取翻墙入室手段某走该公司仓库内一台自用变压器铜圈90余斤(经株洲市荷塘区物价局鉴定价值1300元),后销赃得款520元,张波分得220元,李某某分得200元,段某某分得100元。

6、2003年1月30日晚上,张波纠集李某某、张文超、段某某窜至中铁五局电化四段,采取翻墙入室手段某走该公司仓库内存放的20纤维袋角铁约900斤(经株洲市荷塘区物价局鉴定价值900元),后销赃得款300元,张波等人将赃款挥霍。

7、2003年2月3日晚上,张波纠集李某某、张文超、段某某窜至中铁五局电化四段某公室,采取翻墙、撬窗入室手段某走一台21寸康佳彩色电视机,后经株洲市荷塘区物价局鉴定价值599元。

8、2003年2月4日凌晨,张波纠集李某某、张文超、段某某窜至中铁五局电化四段某公室,采取翻墙、撬窗入室手段某走方正电脑一台、21寸日立和长虹牌彩色电视机各一台、VCD机二台、功放机二台、录像机二台、M14型黑白电视机四台、康百特电热水器二台、威尔格电热水器一台、单人电热毯二床、梦泰高级被套三床、旅行箱三个、泸州老窖白酒八箱(48瓶)以及职工衣裤等物品。后经株洲市荷塘区物价局鉴定价值x元。

9、2003年2月6日凌晨4时许,张波纠集李某某、张文超、段某某窜至中铁五局电化四段某公室,采取翻墙、撬窗入室手段某走联想电脑一台、联想打印机一台、单人钢丝床二张、棉絮等物品,张波等人携赃爬墙出门时被公司值班人员发现后,弃赃逃跑。上述盗窃未遂物品后经株洲市荷塘区物价局鉴定价值495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失主中铁五局电务公司电化四段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了2002年12月至2003年2月期间,公司仓库办公楼先后被盗走价值3万余元的彩电、VCD、钢芯铝线等财物的事实。

2、上诉人段某某的供述,交代了其于2002年12月至2003年2月期间,先后伙同张波、李某某等人9次潜入中铁五局电化四段某库、办公楼等地,盗得彩电、电脑、VCD等一批公私财物,然后销赃,赃款均已挥霍。其中2003年2月6日凌晨4时,其伙同张波、张文超、李某某盗窃该局财物时被人发现而未得逞。

3、证人郑家龙、易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中铁五局电务公司电化四段某公楼X年12月至2003年2月间其单位多次被盗,总价值3万余元,2月6日证人易某某在巡查时发现有两个人在办公室偷电脑,当其上前准备盘问时,两人弃物翻墙逃走的事实。

4、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及示意图,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及赃物情况。

5、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株荷价鉴(2003)X号物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脑、彩电等价值为x元;株荷价证(2003)X号价格证明,证实被盗角铁、变压器、铝芯电缆线、钢芯铝绞线的市场价格分别为2元/公斤、1300元/台、10元/米、15.8元/米、12.25元/米。

6、收缴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分别于2003年3月12日从汤彦龙处收缴了VCD等财物,2003年3月24日,从付明强的门面内收缴赃物彩电1台。

7、领条,证实中铁五局电务公司电化四段某从公安机关领回了被盗的方正电脑等公私财物的事实。

8、抓获经过及说明材料,证明了被告人段某某于2008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松元派出所抓获后,株洲警方于2008年12月2日接回并予以逮捕的事实。

9、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均被判刑的事实。

10、上诉人段某某立功表现的说明材料,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的事实。

11、身份证明,证明了上诉人段某某的出生日期及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上诉人段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对段某某上诉提出的“具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系未成年人、从犯;犯罪过程中有未遂的事实,到案后悔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犯罪时离目前已有六七年之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改判缓刑”的理由,经审查认为,段某某参与盗窃9次,盗窃价值x元,其中未遂1次,价值49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价值在1万元-5万元之间的,应在3年-10年之间量刑,段某某的盗窃价值已达3万余元。原审判决根据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结合其有立功表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有一次系犯罪未遂、悔罪态度好等情节,对其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属量刑恰当,故段某某上诉提出“改判缓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大志

审判员聂正军

审判员谭红艳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