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黄某某,该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该破产清算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该破产清算组副组长。
被告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南盘岭昭潭乡政府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湘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下称低压电器)因与被告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锦宏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东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洪钢桥、徐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因合议庭一成员出差,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变更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刘东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笑、李瑞玲参加评议,于200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低压电器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易某某,被告锦宏地产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低压电器诉称,2007年5月,原告公司的整体资产经湘潭市万昌拍卖公司、湘潭市国土交易某、湘潭市产权交易某心联合组织拍卖,由被告摘牌购得,后原告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交付国土权证、房产权证后,被告一直未交付尾款x元,原告多次追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追回被告所欠的资产转让成交款x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锦宏地产辩称,原告诉称的情况均属实。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6日,湘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裁定宣告破产。2007年5月,湘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经湘潭市万昌拍卖公司、湘潭市国土交易某、湘潭市产权交易某心联合组织拍卖,由被告锦宏地产以x元的价格摘牌购得。2007年8月1日原告低压电器与被告锦宏地产签订了《资产整体出让协议书》,后被告按协议支付了80%的资产转让成交款给原告,原告按协议约定将其出让的资产交付被告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尾款,原告多次催要。2009年3月5日,原、被告就还款问题达成了协议,协议由被告偿还资产转让成交余款
x元,后被告一直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低压电器与被告锦宏地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锦宏地产自愿偿还原告低压电器资产转让成交余款
x元整。上述款项的给付方式如下:被告锦宏地产自愿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潭中民二初字第6-X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所查封的被告锦宏地产的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偿还,拍卖所得价款超出部分归被告锦宏地产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锦宏地产补足。被告锦宏地产自愿承担拍卖的佣金。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被告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东妮
审判员徐笑
审判员李瑞玲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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