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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南召县五交化公司破产清算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召县五交化公司破产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丁岩,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南召县五交化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某某与南召县五交化公司破产清算组所签订的本案涉案租赁合同双方同意于2009年6月30日前解除,2009年7月1日以后张某某对原租赁房屋无权对外出租。

二、南召县五交化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09年7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张某某为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三、2009年6月30日前由张某某负责将上述第一条的内容通知原租赁户,2009年7月1日以后的出租权由南召县五交化公司破产清算组所有。

四、一、二审诉讼费共计200元由南召县五交化公司破产清算组负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晓璞

审判员刘琳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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