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贾留套,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方城县酒业总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邢某,任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文宗兴,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真宫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宛北公司)与方城县酒业总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酒业公司)、方城县真宫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真宫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1日作出(2002)方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2年11月28日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2002)豫宛检民行抗字第X号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02)南审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方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方城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并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3)方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宛北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到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酒业公司于2006年8月31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本案于2006年9月20日中止诉讼。后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后,经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方城县酒业总公司破产管理人认可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承接了方城县水利水泥厂的债权债务,认可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方城县酒业公司总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向方城县真宫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一、二审诉讼费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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